刑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程序会经历什么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对程序本身并不了解——检察院什么时候提出认罪认罚、律师在哪个环节介入、量刑建议是怎么形成的、具结书签署之后程序如何推进。下面按程序节点逐一说明。
一、告知权利:程序的起点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在第一次讯问时依法负有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检察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其中明确包括: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认罪认罚可以依法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以及有权委托辩护律师。
这一告知是程序性要求,不属于检察官的自由裁量。当事人在这个节点获得的信息,直接影响后续程序的走向。
二、律师介入: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认罪认罚程序中,法律要求律师在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签署具结书时,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应当在场。
值班律师由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检察院、看守所等场所,当事人无需自行委托。其职能以程序性保障为主——核查认罪认罚是否出于当事人自愿、具结书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是否理解所放弃的诉讼权利。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置初衷,是为没有委托律师的当事人提供基本的法律帮助,确保程序合法推进。
辩护律师由当事人或家属自行委托。案件移送检察院后,辩护律师即可申请会见当事人,并向检察院申请阅卷。在认罪认罚程序中,辩护律师的介入贯穿量刑协商的全过程——审查起诉书认定的事实、评估检察官的初步量刑方向、就可适用的量刑情节与检察官交换意见,并在签署具结书前向当事人说明法律后果。
三、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是量刑协商的前提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可以依法申请阅卷。这是量刑协商之前必须完成的步骤。
案卷材料是检察官拟定量刑建议的依据,也是律师评估案件走向的基础。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控方证据是否完整、当事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之间有没有矛盾——这些判断必须在看过卷宗之后才能作出。没有阅卷,律师无从评估检察官给出的量刑建议是否合理,也无从判断还有哪些量刑情节尚未被纳入考量。
《刑事诉讼法》第39条对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权有明确保障: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即可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这个时间节点早于具结书的签署,为律师在协商前充分了解案情留出了空间。
实务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家属委托律师时,距离检察官要求签署具结书的时间已经很紧。律师阅卷需要时间,评估案情需要时间,和当事人沟通需要时间。如果委托过晚,这个环节实际上就被压缩甚至跳过了,量刑协商也就失去了实质支撑。
四、量刑协商:建议数字是怎么形成的量刑建议写在具结书中,是认罪认罚程序中实质分量最重的部分。
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依据是案件的基本事实、法定量刑幅度,以及当事人具备的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包括认罪认罚本身,也包括自首、从犯、退赃退赔等其他依法可以适用的情节。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认罪认罚单独适用,可以在基准刑基础上减少10%至30%;若叠加其他量刑情节,减幅进一步累加,最终结果可能与基准刑存在较大差距。
量刑建议可以是确定刑,也可以是幅度刑。实务中,辩护律师参与的案件,通常会在检察官提出初步建议后进行协商,就量刑幅度和适用情节交换意见。这个协商过程不是对抗,更接近于在共同认可的法律框架内寻找双方认可的数字。协商结果直接写入具结书。
五、具结书:三项内容,一份合意量刑建议确定后,由检察院制作具结书,当事人在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具结书包含三项内容: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同意适用相应的诉讼程序。三项内容并列,但性质不同。认罪是事实层面的确认,量刑建议是处罚层面的合意,程序选择是诉讼方式的安排。
速裁程序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审理程序进一步简化;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较宽,仍保有一定的庭审空间。具结书签署完成,检察院据此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阶段的主体程序随之结束。
六、进入法院之后:量刑建议的约束效力具结书对法院有约束效力,但存在例外。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但在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认罪认罚系违背意愿、被告人当庭否认犯罪事实、定罪罪名发生变化等情形下,法院不受量刑建议约束。
七、具结书撤回:程序上允许,实践中有后果当事人在法庭审理前可以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非不可更改。但撤回的后果在实践中已有明确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83号(琚某忠盗窃案)确立了相应的处理规则:当事人签署具结书后于庭审中翻供,检察院据此提出抗诉,二审将原量刑建议的二年三个月改判为二年九个月。翻供行为本身会进入量刑评估,检察机关有权就翻供导致量刑不当的情形提出抗诉。
撤回在程序上可行,但不是没有代价的选项。对当事人而言,这个决定的时机和方式,需要在律师充分评估后再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