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傍晚,商务部一纸公告刷屏,针对美国对恒力石化(大连)等5家我国企业的SDN清单制裁,发布阻断禁令,要求境内主体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这份公告是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21号,从条文表述到法律依据,都不太像普通的新闻通稿。
很多做外贸、跨境贸易、跨境支付的朋友看到这条新闻第一反应都是:跟我有关系吗?我下游有客户被列了SDN,我手上还有未结的合同和未到的货款,现在到底是停还是不停?我和这5家企业没有业务往来,是不是这事就和我无关?阻断禁令到底是什么、能管什么、不能管什么?
下面就以这次禁令为切入口,把我国阻断法体系讲清楚。
一、什么是阻断禁令:先说一个被忽视的常识
要理解阻断禁令,先要理解一件事:美国制裁分两类,一类叫一级制裁,一类叫次级制裁。
一级制裁针对的是美国本国的企业和个人,禁止他们与被制裁对象做生意。这是美国在管自己的人,国际法上没有什么争议。
次级制裁是另一回事。它指的是美国不直接禁止其国民,而是要求第三国(比如我国、欧盟、日本)的企业和公民也不许和被制裁对象做生意,违反就会被列入SDN清单、冻结美元资产、切断美元结算。这次5家企业被制裁的依据是美国第13902号和第13846号行政令,前者针对伊朗石油部门,后者针对伊朗一般贸易,本质上都属于次级制裁。
我国企业和伊朗做石油生意,既不在美国境内,也不涉及美国当事人,凭什么受美国法律的管?这就是次级制裁在国际法上备受争议的原因,也是我国阻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
阻断禁令的法律含义,就八个字:不得承认、执行、遵守。把这八个字翻译成实务语言,意思是:在我国境内,美国对这5家企业的制裁措施,没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任何我国企业、银行、物流公司、代理商拒绝履行合同、停止付款、停止发货、注销账户的合法理由。
二、我国阻断法体系:不是一部法,是一个组合
很多文章把阻断禁令的法律依据简化为一部《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下称《阻断办法》),其实并不准确。本次禁令的依据是一个组合:《国家安全法》《对外关系法》《反外国制裁法》及其实施规定、《阻断办法》。这四部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的基本框架。
《国家安全法》是基础位阶的法律,提供国家主权和安全的根本依据。《对外关系法》2023年7月施行,第33条专门规定我国有权对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反外国制裁法》2021年6月施行,是我国反制外国制裁最高位阶的国家法律,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外国组织和个人采取反制。《阻断办法》是商务部令,2021年1月施行,从位阶上属于部门规章,但它是这套体系里操作性最强的工具。
这四者的关系,简单说:上位法解决合法性,部门规章解决可操作性。这次商务部发布禁令,正文同时引用《国家安全法》《对外关系法》《反外国制裁法》及其实施规定、《阻断办法》,本身就是在表明,禁令并不是商务部一个部门的决定,而是国家层面综合评估后的法律行为。
除了这四部之外,还要顺便提两个工具:《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和《出口管制法》。前者直接对外国主体定向反制,后者控制我国出口的物项流向。阻断禁令、不可靠实体清单、出口管制,加上反外国制裁法的具体反制措施,就是我国手里的四张牌。
三、《阻断办法》到底管什么:把16个条文压缩成5件事
《阻断办法》全文只有16条,骨架清晰。把它的运行机制压缩到最简,就是5件事。
第一件事,报告。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人,遇到外国法律或措施禁止、限制其与第三国正常经贸活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商务部如实报告。这是法定义务,不报告会被警告、罚款。这一点是很多企业容易忽视的,被列了SDN以后,自己的第一反应往往是找美国律师做合规、找银行沟通,而忘了在国内向商务部报告。
第二件事,评估。商务部牵头的工作机制综合考虑相关外国法律是否违反国际法、是否影响我国主权安全、是否损害我国主体合法权益等因素,决定是否发布禁令。
第三件事,禁令。一旦工作机制评估认定外国法律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由商务部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的禁令。这就是这次5月2日公告的法律性质。
第四件事,豁免。我国主体确实有困难、必须遵守该外国法律才能存活的,可以向商务部书面申请豁免,商务部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这是给企业留的安全阀。
第五件事,索赔。这是《阻断办法》中实务价值最被低估的一条。第九条规定:当事人遵守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与措施,侵害我国境内主体合法权益的,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境外主体如果是基于外国判决获益的,受损害的我国主体也可以起诉获益方索赔。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我国境内主体根据禁令未遵守外国法律与措施而受到损失的,政府可以给予必要的支持。
把这5件事串起来,《阻断办法》的逻辑就是:报告—评估—禁令—豁免—索赔,加上政府背书的兜底支持。这次5月2日的禁令,对应的就是第3环。
四、本次禁令的法律后果:分三类主体来看
把抽象的法律后果拆开,要分三类主体来看,因为各自承担的义务不同。
第一类,5家被制裁企业本身。从我国法律层面,它们现在受到双重保护:一是其他我国主体(包括银行、物流、贸易伙伴)不得以美国制裁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二是它们因美国制裁遭受的损失,可以根据《阻断办法》第十一条争取政府支持,根据第九条向遵守美国制裁的当事人索赔。
第二类,与5家企业有业务往来的我国境内企业。这是受影响最大的群体。常见的实操场景包括:境内银行原本因OFAC合规要求拒绝为这5家企业提供美元结算,禁令发布后,再以美国制裁为由拒绝服务,理论上构成对禁令的违反;境内物流、仓储、运输、保险企业,原本因合规审查中断与这些企业的合作,现在同样面临是否恢复履约的判断;境内供应商、采购商如果援引合同中的制裁条款(sanctions clause)解除合同,对方可以根据《阻断办法》第九条起诉索赔。
第三类,外资在华企业。这是最棘手的一类。这次商务部发言人特别强调一句话:禁令不影响我国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这句话是写给外资看的。但反过来,禁令同样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资银行、外资律所、外资物流、外资贸易公司。它们原本要遵守美国母公司的合规政策,现在遵守美国制裁就违反我国禁令,不遵守又要面对来自美国总部和OFAC的压力。
这种困境在欧盟阻断法实施过程中早已出现。一个跨国企业站在中美法律之间,做哪一边都对,做哪一边也都错。《阻断办法》第八条留下的豁免通道,就是为这种情形准备的。但豁免不是有求必应,要书面申请、要说明理由、要等30天审批。对外资企业的合规团队来说,这是接下来要重点研究的题目。
五、阻断禁令真的能阻断美国制裁吗:这是一场对等博弈
很多读者会问:禁令发了,是不是5家企业就可以正常做美元结算、正常用Swift了?答案恐怕没那么乐观。
阻断禁令的属地效力是清楚的:在我国境内,禁令具有强制力。但禁令无法直接撤销美国OFAC的SDN列名,无法解除冻结在美国境内的资产,无法让JP摩根、花旗等美国银行重新接受这些企业的美元结算请求。这是各国阻断法的共同局限。欧盟阻断法实施近30年,对欧盟企业与美国制裁的实际冲突,更多解决的是法律评价问题,不是商业现实问题。
但这并不意味着禁令没用。它至少有四个层面的实际作用。
一是法律风险隔离。在我国境内,被制裁企业不再是合规雷区。境内的银行、合作伙伴、供应商、债权人,都获得了一个明确的法律信号:继续做生意,不违反我国法律。
二是合同履约保障。受制裁企业的存量合同,对方援引制裁条款解除合同的权利受到限制。这一条对维持产业链稳定的实际意义很大。
三是民事索赔通道。第九条索赔权赋予了被制裁企业一个在我国法院主张权利的工具,可以对抗那些以制裁为由拒绝履约或停止合作的相对方。司法实践中目前案例还不多,但通道是打开的。
四是国家层面的政治信号。我国正式启用《阻断办法》,且公告同时援引四部法律法规,本身就是一个对外表态:单边制裁的次级管辖不被认可,中方将依法采取对等手段。
六、给外贸跨境从业者的几句实在话
不在5家名单内的外贸企业,看到这条新闻容易觉得跟自己没关系。但实际上有几点需要留意。
第一,合同里的制裁条款要重新评估。很多跨境合同里都有sanctions clause,约定一方被列入特定制裁名单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这种条款在禁令发布后,能否对抗我国阻断法,存在实质性的争议。继续援引该条款解除与境内主体的合同,要承担被起诉索赔的风险。
第二,OFAC合规和我国阻断法的冲突要建立内部判断机制。跨国企业的合规部门此前的默认逻辑是:OFAC说不能做就不做。现在要加一层判断:商务部说必须做,怎么办?答案不是任选其一,而是评估具体业务、评估豁免可行性、必要时申请豁免。
第三,30日报告义务不是摆设。一旦自己被列入SDN或类似清单、或者业务伙伴被列入,要在30日内向商务部如实报告。这不是法律建议,这是法律义务。违反报告义务的处罚虽然以警告和限期改正为主,但被处罚意味着合规记录上的污点。
第四,关注后续配套。从这次禁令的发布节奏看,商务部明确表态将继续密切跟踪外国法律的不当域外适用情况。可以预见,后续会有更多针对具体外国制裁措施的具名禁令出台。建议外贸、跨境支付、跨境物流从业者保持对商务部公告的常态化跟踪。
阻断禁令在我国施行近5年来,这次是首次以具名公告方式针对美国具体行政令、具体企业发布禁令。从制度上讲,这件事的意义不在于救这5家企业,在于把一件长期停留在文本上的工具,变成了实操中可援引的法律。从今天起,sanctions clause在我国法语境下不再是想用就用的免责盾牌,OFAC合规也不再是跨国企业可以单边选择的逻辑。中美法律的正面碰撞,从这天起进入了新的回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对危害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
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必要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和限制措施。
国务院及其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决定为最终决定。
对于实施或者协助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单边主义、保护主义。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压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第五条 除根据本法第四条规定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下列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
(一)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二)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
(四)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
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商务部令2021年第1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的情形。
第四条 国家建立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负责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应对工作。工作机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具体事宜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第五条 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到外国法律或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报告人要求保密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条 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是否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由工作机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评估确认:
(一)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二)对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对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七条 工作机制经评估,确认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的,可以决定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禁令(以下简称禁令)。
工作机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中止或者撤销禁令。
第八条 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豁免遵守禁令。
申请豁免遵守禁令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申请豁免的理由以及申请豁免的范围等内容。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情况紧急时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九条 当事人遵守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与措施,侵害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当事人赔偿损失;但是,当事人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获得豁免的除外。
根据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致使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损失的,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该判决、裁定中获益的当事人赔偿损失。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禁令,未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而受到重大损失的,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三条 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遵守禁令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21号《关于美国对5家我国企业实施涉伊朗石油制裁措施的阻断禁令》(2026年5月2日)
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美国依据第13902号行政令、第13846号行政令等规定,以参与伊朗石油交易为由,对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山东金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采取的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实施冻结资产和禁止交易等制裁措施。
本禁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