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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律说法】

公司不能对员工罚款。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其行为主体须是具有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公司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

从员工角度上来说,不管公司因为什么原因罚款,都是违法的。如果公司已经从工资中扣除罚款,可以要求公司返还。如果公司只是发出罚款的通知,可以马上向公司提出反对意见(提意见的时间不要超过1个月)。如果公司依旧我行我素,员工可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以公司的规章制度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进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退赔相应金额。

从公司角度上来说,首先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制定合法有效、程序合规的规章制度。如果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或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切不可用罚款的方式,可以采用要求员工赔偿损失、绩效考核(将员工出勤、工作要求、遵守规章制度纳入绩效考核标准)、或者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记大过)辞退的方式进行处理。不可在规章制度中直接对员工进行罚款处罚。

【基本案情】(2016)闽02民终1034号

纪某是某科技公司的员工,从事服务岗位,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纪某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对其进行罚款处罚。长此以往,最终,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连续旷工等理由辞退纪某。纪某据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返还罚款、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仲裁支持了纪某的部分请求。然双方不服,起诉至一审,一审支持公司的罚款理由。双方又上诉至二审,二审则改判支持纪某返还罚款的请求。

至此,针对公司罚款问题,本案经历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并且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

【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纪某在收到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及同年11月3日分别作出的三份处罚决定后半年多的时间内并未提出异议,在仲裁时方提出该三份处罚存在不合理之处,且未就其主张未提供相应之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公司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公示《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奖惩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虽经合法程序制定,但现行法律并未授予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予以罚款的权利,故《员工奖惩管理制度》中关于公司可以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之行为予以罚款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该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无效。据此,公司以纪某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对其处以罚款处罚依据不足,纪某请求公司返还罚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相关案例】

(2022)闽0211民初241号,一审法院认为,达公司以陈达存在欺骗客户朱伟及明知孙是骗车人仍与其进行交易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为由对陈达予以处罚,在陈达的工资中扣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即使陈达存在过错行为导致达公司经济损失,达公司亦应另行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向陈达主张赔偿,而不应直接在陈**达的工资中扣除罚款或提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该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因此,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执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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