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肖律师在办案的时候注意到这样一个情况。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找到了新单位要去上班,但却被新单位告知原单位未替其办理社保减员,因此不能在新单位缴纳社保,需要凭借劳动仲裁裁决书或者调解书(内容包括解除劳动关系)才能自己办理社保减员,从而在新单位缴纳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办理社保减员是劳动关系解除后的附随义务,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劳动者办理劳动减员。那在遇到用人单位不配合的情况,劳动者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肖律师建议,劳动者可以根据以下步骤分阶段行动:
一、先和用人单位沟通
通过邮件、EMS书面通知原单位限期办理减员,并保留送达凭证。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离职证明等,为后续可能的劳动仲裁提供依据。如果用人单位能同意办理社保减员,能够减少后续劳动仲裁的成本。
二、向社保部门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劳动者可向社保部门投诉,请求社保部门责令原单位限期办理减员。若原单位仍不配合,可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三、劳动仲裁
根据准备的证据材料,劳动者可提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并在拿到仲裁裁决书或者调解书后,办理社保减员。
值得注意的是:
若用人单位未履行办理社保减员的义务,造成劳动者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可通过诉讼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相应赔偿。
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徐某入职某文化公司,担任教师岗位工作。后徐某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2020年8月,徐某以未及时发放工资为由提出辞职。2020年9月,徐某与某商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通知徐某需要前单位为其办理社保减员,否则将因无法缴纳社保视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11月5日,某商务公司以此为由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后徐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文化公司赔偿因未及时办理社保减员造成的损失。某文化公司则称因徐某受过工伤,办理程序复杂,故未按时办理,其公司为徐某缴纳社保至2020年10月并于2020年11月20日办理社保减员,故不同意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某文化公司与徐某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为徐某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致使徐某在入职新公司后因无法缴纳社保而被解除劳动关系。某文化公司虽主张因社保政策原因未能及时办理,但未就此提交证据加以证明。综上,法院认定某文化公司未及时为徐某办理社保减员,导致新单位与徐某解除劳动关系,应给予徐某相应赔偿;同时,考虑徐某并未将已被新单位录用及如不及时办理社保减员将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后果告知某文化公司,且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继续为其缴纳社保属于自损行为,某文化公司并不存在不办理社保减员的主观故意,故应减轻某文化公司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结合徐某与新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再次就业时间、新单位月工资标准、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某文化公司赔偿徐某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