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婚内赠与他人财产,可以全部追回吗? **

写在前面:肖雄律师反对任何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但我们会支持在理清事情的基础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进入正题,婚内赠与他人财产,可能会遇到以下一些抗辩手段:

  1. 二人之间属于合作、合伙、共同出资关系,不存在所谓的情人关系,因此不需要返还任何款项。
  1. 沪01民终13740号

法院认为,2013年9月至10月,马某确认收到金某支付的500余万元。王某及金某主张上述款项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马某主张上述款项为双方合作约定之分成。**对此本院认为,马某与金某之间确实存在《项目开发合作协议》,虽然本案各方对于金某为合同主体还是XX公司为合同主体存在争议,但该协议确系真实存在。而且,一审中王某及马某均提交了由金某制作、由金某及马某签名的多份"XX厂房出租往来"材料,时间跨度从2007年至2014年,该材料中亦显示长期以来金某与马某之间就相关收益根据合作协议约定进行分配。**金某称上述《项目开发合作协议》、多份"XX厂房出租往来"材料均为虚假,系为防止其配偶即王某知晓其与马某关系、帮助马某从XX公司无偿获取财产利益而制作,然从该材料的详尽程度、时间跨度等情况来看,仅凭其所称即主张材料为虚假,难以令人信服。同时,**从本案各方所提交之证据材料及陈述而言,马某与金某之间,除系争500余万元以外,亦互有钱款往来,只是各自对一些钱款往来之用途存在不同之所称。**故本案中,在存在《项目开发合作协议》、“XX厂房出租往来"材料且马某和金某互有钱款往来之情况下,称系争500余万元系金某对马某之赠与,依据有欠充分。**而且,关于金某与马某之间是否存在婚外情关系,马某明确予以否认,在案亦缺乏较为充分而直接之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在未有生效判决明确合作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的情形下,对王某关于马某取得股权转让款是基于婚外情的赠与、马某应予返还的主张未予支持,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1. 男方的转账为其他性质而非赠与(例如归还之前的借款、加班费、委托代购等)
  1. 辽02民终434号

原告主张被告刘某和被告宋某之间存在赠与行为,被告宋某、刘某辩称二人之间系借贷关系且被告宋某已经还清借款。对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查明二被上诉人间存在互相的款项往来,被上诉人宋某向被上诉人刘某的转款数额略大于刘某向宋某转款的数额,认为上诉人所主张的存在赠与的事实依据不足,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符合上述规定。关于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被上诉人间存在赠与行为,且一审中被上诉人刘某对相关款项取出和存入均作出解释,在没有证据证明其作虚伪陈述的情况下,仅凭二被上诉人现存的关系状况推定二被上诉人间存在恶意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没有法律依据,故上诉人该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1. 他人属于善意的受赠人,不知道男方已婚有配偶 (或男方隐瞒了自己有配偶)的事实,现要求自己返还财产没有事实依据。

(2021)湘0111民初6316号

一审法院认为,第三人2020年5月20日至2021年3月4日期间将其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无效。被告辩称其系善意第三人,对第三人的婚姻状况不知情,但从原告与被告提交短信截图及双方陈述看,被告于2020年8月应当已知晓第三人已婚的事实,故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鉴于第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存在较大过错,且原告与第三人已离婚的情况,本院酌情认定第三人的赠与款原告可分得60%,第三人可分得40%

  1. 男方的转账大部分金额均为小额频繁转账,已在二人的交往中共同花费支出,不应当列入赠与财产。

(2021)鲁13民终2490号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孟某起诉被告温某返还不当得利,其应当提供充分切实的证据证明被告温某对原告孟某所享有的财产构成了不当得利.…**综合第三人宋某与被告温某相识以来的所有金钱往来数据,可以看出,无论是宋某婚前其与温某之间频繁的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往来,还是宋某婚后双方之间明显减少的转账往来,二人相互之间的转账数额都具有明显的对应性,且原告孟某与宋某所提交的证据也无法看出宋某向温某的转账系单纯的赠予关系。**因此,对于原告孟某提出的被告温某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334626.36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同时,第三人宋某在与原告孟某订婚后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生育一子一女的情况下,仍然与被告温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其行为已严重违反道德及公序良俗,给本案原、被告双方及各自的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其行为所引起的相应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孟某与原审第三人宋某于2019年4月2日登记结婚后,宋某与被上诉人温某之间发生的经济往来较少,且大部分系小额资金。对小额资金部分,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宋某有权予以处分。对大额资金部分,因双方互有大额资金转账,且转账数额相差不大,不足以认定温某构成不当得利。

(2023)辽01民终5050号

**二审法院认为,...**经丁某某和李某的代理人当庭核算,2019年至2021年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的实际转账金额应为63105.54元.…关于2267元宾馆开房及餐费问题,因徐某某本人亦有消费,故不宜判令返还。

(2019)京03民终10951号

**二审法院认为,**从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来看,刘娜所主张的钱款数额,有李学强、昌树林共同的消费,也有李学强为倒信用卡发生的转账等,并非所有的钱款都是赠与性质,故原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应当由昌树林返还的数额,并无不妥。

  1. 根据男方的收入情况,男方处分的金额应属于其有权处分的范围。

(2023)鲁02民终4002号案

**法院认为:**孙某在与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宫某发生婚外情,孙某在此期间基于其与宫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给予盖某款项的行为属于对盖某的赠与,因此本案实质属于赠与合同纠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盖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夫或妻一方对外处置的钱款,其处置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应视其是否超出个人对财产的合理处置范围为标准。...结合孙某所述与宫某的交往情况,法院认定其对宫某赠与款项超过1000元的赠与行为无效,宫某应予返还,故返还数额共计13736元。孙某赠与宫某的手机和手链,宫某亦应一并返还。

  1. 原告要求返还是基于无效或者不当得利债权请求权,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应当从转账完成后开始计算时效,大部分转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