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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打官司赢了,用人单位却没钱支付怎么办?肖雄律师代理一个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经过旷日持久的程序,终于从强制执行转到了破产程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摇号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确定破产管理人的时候,顺带明确了第一次债权人大会的时间。在会前阅读会议材料的时候,本人注意到了几个细节,值得和大家分享。第一是职工债权是否需要申报?第二是职工债权里面还包含了普通债?第三是职工债权没有表决权?
我们先来明确几个概念: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全面接管债务人,清理债权债务,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处置、变价和分配,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以及负责处理有关债务人其他事项的组织、机构或个人。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或法院指定的机关呈报债权,以表明其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
**债权人大会:**一个由债权人组成的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债权人在大会中通过表决,通过清偿方案等议案。
**职工债权:**是职工基于与债务人的劳动关系而形成的给付请求权,也是职工生存保障性债权。职工债权一般于破产宣告之前形成,范围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
回到职工债权是否需要申报的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上面法条上可以看出,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查明。
但是在办案过程中,管理人还是有让我们提供债权申报表。从这点上来说,我认为这种债权申报,实际上是债权调查,与债权申报没有矛盾。通过债权申报表的填写,有利于管理人查明职工债权。
那么职工债权人是否享有在债权人会议上的表决权呢?
     **在我们经办的这个案件中债权人会议资料里面明确:职工债权人没有表决权。**下面是债权人会议资料截图

法律上面没有直接说明职工债权人没有表决权,但是可以从企业破产法的法条中推断得出这一结论,主要体现在:《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根据该法条可以得出,享有表决权的前提是债权人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会议成员,职工债权人的债权属于管理人依法查明的债权,不是申报债权。**因此,推定职工债权人不享有债权人会议表决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给予职工债权人在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中享有相应表决权。接下来说说“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所产生的债权,这个债权来自于判决书:
从上面的判决书里面,有这样一条信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部分债务利息,不属于职工债权的范围。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这部分债务利息属于惩罚性债权,属于劣后债权,排在普通债权之后,很大可能性得不到清偿。不过相关的债权是可以申报的。在这次的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接受了惩罚性债权的申报,并列为劣后债权。

在《企业破产法》中,没有对劣后债权人享有债权人会议表决权的规定。该部分债权人是否享有表决权,目前尚没有定论。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判决这类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有的法院判决属于破产债权,也有的法院判决属于破产债权但劣后于普通债权分配。在本案中,债权人大会会议资料里面,认定这部分债权属于劣后债权,没有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