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半年,经手与咨询的AI算力交易翻车案件明显多了起来。NVIDIA B300服务器单台动辄几百万,行业内现货又因美国出口管制极度稀缺。两条线一叠加,既催生了大量声称有现货、有特殊渠道的卖家,也催生了大量等不及的买家。受害企业找上门来时第一个问题往往是:这事能不能立案,要不要去经侦报案。
这一步定性,决定了后续所有动作的走向。先回过头看一个法律问题:付款之后拿不到货,什么时候是合同纠纷,什么时候构成合同诈骗罪。这条线划错了,要么把刑事案件当民事案件处理,贻误追赃时机;要么把合同违约硬当诈骗去报案,被公安机关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受理。从刑辩律师办案的角度看,B300案件的定性、报案、证据固定、当事人陈述,每一步都有专业把关的余地。
一、罪与非罪:这条线划在哪里 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条文要求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法条列举的五种情形里,最容易在B300交易中触发的两种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以及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罪与非罪最难判断的地方在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状态的认定,司法实践主要通过几类客观事实倒推:行为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大量骗取资金;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肆意挥霍骗取的资金;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隐匿或销毁账目以逃避返还;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这套思路源自最高法《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合同诈骗罪的实务认定基本沿用了类似框架。
立案追诉标准在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个人骗取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单位合同诈骗一般在二十万元以上。B300案件单笔交易动辄数百万,起步即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直接拉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甚至十年以上。这意味着公安机关一旦立案,办案投入与查封冻结的力度都会明显加大。
回到B300交易场景,要划这条线,可以从一个朴素的问题入手:卖方在收钱的那一刻,究竟有没有打算履约,有没有能力履约。能力是客观条件,意图是主观状态。二者都缺,基本就是合同诈骗;只缺其中一项,可能是合同纠纷,也可能是合同诈骗;两者都不缺但事后履约困难的,绝大多数属于合同纠纷。
二、B300交易里,哪些事实最能定性 B300案件的特殊性在于,真假混杂。市场上确实存在通过第三国转运的真实货源,卖方也确实在跑货;但同时存在大量纯虚构的卖家,以及货是真但收钱后跑路的卖家。要在罪与非罪上做出定性,以下几类事实最有分量。
第一,卖方有无真实货源。下单之时,卖方是否能拿出真实的供应链证据。上游订单合同、上游付款凭证、海外仓在库照片(可核验)、报关单、提单、海运货物追踪号,这些是常规B2B大宗设备交易里都会有的履约材料。若卖方在签约时空手套白狼,事后又拿不出任何真实备货证据,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支撑就开始成立。
第二,卖方有无销售资质和销售历史。NVIDIA官方授权经销商列表是公开可查的。卖方对外宣称自己是授权经销商或具备稳定货源,但实际上既无授权也无经销历史,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情形就会被激活。即便不是冒用他人名义,把虚构资质作为缔约的诱因,司法实践也常被认定为骗取行为的一部分。
第三,收款账户与签约主体是否一致。合同上写的是A公司,款打到B公司或个人账户,本身就是异常信号。再退一步,即便款打到了A公司,A公司收款后立即将款项分散转入数个个人账户,资金未投入备货也未用于经营,这种资金流向是司法机关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最有分量的客观证据。
第四,资金最终去向。这一点和上一点连在一起。已经办理的合同诈骗案件中,资金被用于赌博、归还高利贷、个人挥霍、购置个人房产、转入实控人亲属账户的,司法机关基本上不会接受被告人提出的合同纠纷抗辩。
第五,卖方是否同期对多个买家做出同款现货承诺。一个合理推断是,真实的现货不可能同时承诺给多个买家。一旦能证明卖方同期对三个以上买家承诺同一批次甚至同一台B300服务器,虚构事实的认定就更稳固。这条事实通常需要靠公安机关介入调取证据,但买方在民间圈内通常可以通过同行核实拿到初步线索。
第六,签约主体是否为空壳公司。注册资本严重不实、成立时间短、无任何AI设备销售经营历史、办公地址虚假、人员配置异常、关联失信被执行记录,这些都是公司空壳化的特征。空壳公司加上前述若干事实,合同诈骗罪的构造基本闭环。
三、72小时黄金期:证据要锁定什么 发现履约异常之后的前72小时,是受害方能自主完成的最有分量的动作。一旦超过这个窗口,对方有充足时间转移资产、删除记录、注销主体。
需要立刻固定的证据有几大块。一是合同文本与全部补充协议。二是付款凭证,包括银行回单、企业账户流水。三是聊天记录,微信、邮件、企业微信、钉钉、短信都算,尤其要锁定卖方关于现货、关于授权、关于交期、关于发货物流的具体承诺,以及催货阶段卖方拖延、回避、消失的全过程。四是卖方在缔约阶段提供的所有履约凭证,包括所谓的入库照片、海外仓视频、提单、报关单、海关查验单等。这些材料事后大多会被证明系伪造,但伪造本身就是证据。五是签约时拿到的卖方公司证照、授权书、经销商资质。六是卖方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经常居住地。
证据固定的方式要兼顾合法性与可采性。聊天记录用第三方电子数据保全平台,以时间戳、可信存证方式固定,而不是简单截图。关键聊天最好同步以邮件方式给到对方,形成双向送达的记录。视频和音频文件备份多份,避免遗失。涉及金额较大的,可以请公证处对相关电子数据做证据保全公证,这在后续刑事报案与民事诉讼中都更具说服力。
四、报案管辖与控告策略 刑事报案的管辖,《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解释规定,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B300案件里,受害企业所在地通常被认定为结果发生地,可以作为管辖切入点;也可以选择嫌疑人所在地、嫌疑人主要财产所在地。实务里,经侦支队对涉及金额较高、有公司主体参与的合同诈骗类案件接受度更高,选择经侦报案是首选。
报案材料分两部分。一份《控告状》,把当事人基本信息、交易经过、嫌疑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具体环节、损失金额、控告的罪名、请求事项写清楚。一份《证据目录》,把已经固定的所有证据按证据内容、证明目的、证据形式整理成表,附原件复印件。控告状的写法直接影响案件能否立案,空泛指责对方诈骗的控告状基本会被退回。要把卖方的具体欺骗行为(虚构货源、虚构资质、伪造履约凭证)、欺骗内容、欺骗时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后处分财产的过程、损失数额,一条一条对应到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上。
刑事归刑事,民事归民事,这两条线在B300案件中要同时启动。刑事立案后办案机关查封冻结的财产将依照刑事程序处理,优先用于追赃;民事一旦推进到查封保全阶段,可以预防对方在刑事侦查启动之前转移财产。两者并行而非互斥。当对方公司是空壳时,民事方面以人格混同、抽逃出资为依据追加股东与实控人为共同被告。
要避免做的几件事。不要再支付任何所谓清关费、保证金、加急费,这是典型的二次诈骗套路。不要删除任何聊天记录或合同文本。不要在公开渠道发布对嫌疑人的指控性内容,以免引发名誉权反诉,也以免打草惊蛇影响刑事侦查。不要与卖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撤回报案,刑事案件不因被害人谅解或私下和解而当然撤案,但调解协议会被卖方在侦查阶段作为合同纠纷的抗辩证据。
五、当事人陈述的边界把握 B300案件还有一个刑辩律师必须替当事人把关的环节,就是被害人陈述的边界。出口管制背景下,进入国内的B300服务器几乎都来自非正常渠道。这意味着买方在缔约时是否对货物来源有所认知,会牵动一条潜在的反向风险线。明知货物属于走私来源仍然下单,理论上可能涉及《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或者《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司法实践对终端用户的追究目前相对克制,但风险并不为零。
我们讨论的情况是,相信受害方是因为相信卖方关于合法销售渠道、关于授权资质的承诺,并基于这种相信完成了付款;事后才发现卖方根本不具备相应渠道或资质。如果买方在签约阶段确实保存了对方关于合法渠道的承诺(微信对话、邮件回复、合同条款),这些材料的价值就远超想象,签约阶段一定要主动留痕。
控告状的撰写、向公安机关接报案民警的口头陈述、笔录中的回答,每一步都要由律师协助把握。
实务建议 从整体来看,B300服务器交易翻车这类案件的应对,讲究的是判断力与时间窗。判断力解决罪与非罪的定性,决定动作走刑事还是走民事;时间窗解决证据保全和资产保全,决定能否真的把损失追回来。
对受害企业,行动顺序的建议是:发现异常的当天完成证据固定,72小时内同步启动刑事报案准备与民事诉讼准备,一周内向公安机关递交控告,与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