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公司可以继续使用员工肖像吗?
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是否同意用人单位使用、公开其肖像,一般如果在职期间劳动者未提出异议,可以推定或者视为对其肖像使用的默示的同意。但是,在双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后,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取得劳动者本人的同意方可使用、公开其肖像,否则构成侵权。
【裁判观点】
【(2020)粤0192民初46936号】法院认定: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17日时段,C某与被告Y公司、H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虽然C某并未与两公司签订有肖像权使用合同,但案涉微信公众号2019年11月11日发布的文章以及2019年12月13日发布的文章均是对公司所参加活动的宣传,旨在宣传公司形象,使用C某肖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且C某在职期间并未对此提出异议,视为对其肖像使用的默示的同意。自2019年12月17日起,C某与被告Y公司、H公司已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两公司继续使用C某肖像已丧失了人身依附性的基础,必须得到C某本人的同意。
【(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394号】法院认定:从视频制播情况分析,胡某当时系甲公司员工,录制企业服务宣传视频时制播场景与其工作岗位密切相关,旨在展现甲公司的服务形象用以宣传。由此,甲公司使用胡某肖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此由双方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所决定。但在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应知晓继续使用胡某肖像已丧失了人身依附性的基础,且有悖于服务宣传的真实性,易造成第三人对双方劳动关系情况的混淆。
【(2024)渝01民终1219号】法院认为,虽然唐某露在某(重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已通过其行为方式许可某(重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自己的肖像,但双方并未就肖像的使用期限进行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据此,唐某露有权随时要求某(重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其肖像。而某(重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唐某露要求下架案涉视频的微信通知后,应当及时下架案涉视频,其继续使用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某(重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删除案涉视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023)浙0782民初15903号】法院认为,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被告义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抖音账号发布含原告肖像的视频,用于推广、宣传义乌市某电子商务商行经营的抖音店铺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方辩称原、被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包含原告肖像的视频为职务作品,对此,原告方认可确实曾在被告处工作,但已于2022年5月解除劳动关系...根据被告方提供的劳动合同书第三十八条约定,“员工离职后肖像撤换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此期间员工同意公司及代表公司利益的人和单位,在持有、制作或使用带有员工肖像的作品时,不再因肖像权、使用权而承担法律责任”,可见原告离职后授权被告方使用其肖像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被告方在2022年11月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期肖像,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原告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律师建议】
针对劳动者:建议入职的时候与用人单位就肖像权的使用方式作出约定。离职时,和用人单位协商肖像权的使用办法。如用人单位在离职后擅自使用肖像,可通过协商要求删除或支付费用。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等。
针对用人单位: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肖像权许可条款,就肖像权许可范围、许可权限、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使用期限、使用补偿、收益分配、解除情形、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重点明确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后的使用期限等问题。
对于宣传岗位或专职主播,建议双方签订专门的《知识产权归属及肖像权使用协议》,将出镜拍摄等列入其工作职责范围,并说明相关成品的知识产权归属。
参考劳动合同条款:乙方同意甲方(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在文章、专题或广告等中免费使用乙方肖像;若乙方离职后,不同意甲方使用其肖像,应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在收到其书面通知5个工作日删除,并不视为侵犯乙方肖像权。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期限】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姓名许可和声音保护的参照适用】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