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二手"精品车"实为"事故车",能否"退一赔三"?
**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能否解除?**看销售方出卖车辆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看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目的是否能履行。
“事故车"的判定依据:车辆维修记录、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等
**能否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金?主要看出售的二手车辆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销售方隐瞒车辆存在的重大瑕疵,诱使消费者基于获知的车辆信息不全而作出购买案涉车辆,构成欺诈。
相关案例:(2023)鄂08民终664号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双方签订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法院认为:程某与xx公司签订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此车发动机、变速箱质保两年肆万公里,保证无重大事故,无泡水……",同时,程某在与王凡微信聊天中要求所购车辆不是事故车,王凡表示保证车没问题。以上事实表明,程某的合同目的是购买未发生过事故的车辆,而xx公司负有向程某交付非事故车辆的义务。程某与xx公司签订的一审中,程某提交的车信盟报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车辆历史报告、武汉恒信星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维修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案涉车辆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发生过事故,且车损金额达到22632.97元,应当认定xx公司构成违约,致使不能实现程某的合同目的,故程某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2、如合同解除,xx公司是否应当返还购车款281000元?法院认为:1、关于购车款。因xx公司交付的车辆为事故车,其构成违约而导致买卖合同解除,该合同解除后具有溯及力。。。。由此,xx公司应返还程某支付的购车款,而程某应返还xx公司交付的车辆。故程某请求xx公司返还购车款28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相关案例:(2023)吉民再10号
二审法院认为:xx公司在销售案涉车辆时应当履行尽职检测与审查义务,如实告知消费者车辆重大信息。其次,汽车属于大宗商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普通消费者对相关专业领域的了解有限,不具备对车辆使用状况的鉴别与判断能力,处于交易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本案被申请人xx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销商,相较于消费者,其应当具备专业检测能力,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销售经验,有能力了解其销售车辆的基本车况。且从一般二手车交易的流程与基本认知来看,xx公司在收购车辆时,应当对车辆进行全面的查验而支付相应对价。根据徐某提交的**吉林省法正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案涉车辆已经属于重大事故车辆,不能达到相关安全运行标准,结合鉴定中对车损的记录内容,虽然不苛求xx公司对鉴定报告中车损细节有全面的了解,但xx公司对该车辆存在重大瑕疵的事实理应有所认知。。。**再次,。。。。xx公司在明知案涉车辆存在重大事故的情况下,未向徐某披露真实车况,隐瞒车辆存在的重大瑕疵,诱使徐某基于获知的车辆信息不全而作出购买案涉车辆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xx公司在销售案涉车辆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徐某主张撤销《车辆转让协议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协议被撤销后。。。。xx公司应退还徐某购车款77000元,徐某将案涉车辆返还给xx公司。本案中,xx公司的欺诈行为,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破坏了二手车市场的运营秩序,还致使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陷于危险之中,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主观恶性明显,应依法对其惩戒,从而进一步遏制与打击欺诈消费者的不诚信行为,促进经营者诚实守信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据此,xx公司应一并向徐某支付购车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31000元。
相关案例: (2021)浙0703民初3872号
**法院认为:构成欺诈,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欺诈方须有欺诈行为;二是欺诈方须有欺诈故意;三是被欺诈方须因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认知,并基于错误认知作出意思表示;四是被欺诈方的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思。**本案中,对于"事故车"的表述在实际交易中理解不一,没有明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在出售二手车时未尽到全面检验的责任,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虽不足以达到合同欺诈的情形,但考虑到被告未能提供案涉车辆的完整信息导致原告赵某出现重大误解并作出错误的购买行为,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该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赵某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33.8万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截止第二次庭审,原告赵某实际支出贷款手续费4705.2元,若原告提前还款,需承担未分摊手续费的10%的费用,均属赵某因此受到的损失,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作为二手车买卖的经营者,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告在购车时明知案涉车辆为事故车,应尽到注意义务,原告自购车至今已使用十个多月,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会有正常损耗,且在使用过程中曾发生交通事故,车况受损,因此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所谓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商务部颁布的《二手车交易规范》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依据上述规定,二手车经营者具有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等真实情况和信息的告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上,关于"退一赔三"有一个硬性标准,即卖方欺诈消费者。笔者认为双方能协商全款退车最好,可以降低维权成本。如遇到态度恶劣的商家,则可根据损失情况、证据情况等,依法仲裁、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