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补"作证",劳动者加班工资GET —— 一宗劳动争议案的启示
说实话,加班工资是劳动争议案件里面比较难获得支持的诉求。主要体现在加班的证据不足,从法律上来说,如果劳动者要争取加班工资,首先要证明自己有加班,或者用人单位有批准劳动者加班。在实际案件中,也有一些用人单位的月工资已经包含了劳动者平时正常上班和加班期间的工资(另文讨论)。本人最近有一宗关于加班工资诉求的劳动案件,最终获得了法院的自持。我们通过剖析"餐补"这一看似不起眼的福利,在律师的专业解读与法院的审慎裁量下,成为认定加班事实的关键线索,最终帮助劳动者讨回公道。
一波三折的加班认定之路
Y先生于2021年7月入职Z公司担任工程师。在职期间,Y先生常有延时工作的情况。2024年5月,Z公司与Y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Y先生认为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遂提起劳动仲裁,随后诉至法院。这宗加班费争议,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三个阶段,过程可谓一波三折。
一、劳动仲裁阶段:餐补未能"代言"加班,加班工资未获支持
在劳动仲裁阶段,Y先生通过举证公司每个月发放餐补的数额,主张Z公司应支付其2022年6月13日至2024年5月24日期间的加班工资。Z公司辩称,Y先生从未按公司规定提交加班申请,公司不存在安排其加班的事实。至于Y先生提出的"餐补",Z公司认为这仅仅是公司提供的一种福利性补贴,与是否存在加班没有必然联系,仅能证明Y先生在当日晚上8:30后出入过公司,并不能证明其提供了劳动。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申请人虽提供餐补的发放记录,但该记录仅能体现被申请人有向申请人发放餐补,不能直接证明申请人在此期间存在加班的事实。” 同时,仲裁委指出,Z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加班需要审批,而Y先生未能提供其加班经过相应领导审批的证据,因此对其主张的加班事实不予采信,驳回了Y先生的加班费请求。
二、一审法院:峰回路转,餐补"发声"助Y先生取得加班工资
Y先生不服仲裁裁决,我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结合证据材料,对从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以及"餐补"的定义,着重向法院说明:“餐补"证明劳动者加班到8点半之后;公司有严格的考勤管理制度不会容忍员工虚报餐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普通员工没有权利申请加班。
一审法院审理后,对加班费的认定与仲裁阶段截然不同。法院认为: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是标准工时工作制度。虽然Z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中有关于加班审批的相关规定,但是Z公司提供的有关加班审批记录中并无Y先生曾经提交加班审批的记录,不足以证明Y先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制度,并且实际执行该制度,而且Z公司确认有向Y先生支付餐补,有关餐补的问答中也体现’工作日下班时间20:30及以后,计1次餐补’,表明餐补的支付与下班时间有关,并非单纯的福利性补贴,Y先生提供的有关工作记录也可以佐证其存在加班的事实。”
“Z公司掌握和管理考勤记录以及Y先生更为完整的工作记录,然其并无证据反驳Y先生主张的加班事实,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Y先生的加班费诉求,判令Z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三、二审法院:尘埃落定,餐补证据效力再获肯定
Z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仍坚持餐补与加班无关的观点。二审中,法官破天荒开了3次庭,面对公司提出的反驳证据,肖雄律师据理力争,强调餐补发放规则与加班的内在联系,并指出Z公司的《考勤FAQ》明确了餐补的发放与工作日晚上8:30后挂钩。更是在最后一次审理中,向法院说明,如果公司认为劳动者没有加班,应提供所有的考勤记录作为证据。
二审法院在审理后,再次肯定了餐补作为认定加班证据的价值:
“本案中,Z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虽然明确了加班审批制度,但Z公司亦根据Y先生在20:30后离开Z公司的82次考勤记录向Y先生发放了相应次数的餐补,故Y先生已经初步证明其存在加班82次的事实。”
二审法院同时指出,Z公司在一审中未能充分反驳Y先生的加班主张,但在二审中提交了部分证据,证明Y先生有5个晚上记录缺失。因此,法院在剔除这5次后,认定Y先生实际加班77次,并据此调整加班工资。
尽管数额略有调整,但二审法院的核心观点与一审法院一致,即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根据员工晚于特定时间(如晚上8:30)离开公司而发放的"餐补”,可以成为初步证明员工存在加班事实的有力证据。
经验总结
注意回到案件事实,注意审查加班审批制度、考勤制度:Z公司内部关于餐补的问答明确指出"工作日下班时间20:30及以后,计1次餐补"。这一规定,无形中将餐补与延时工作画上了等号。我们正是抓住了这一点,成功论证了餐补与加班的关联性。
注意加班事实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Z公司掌握着Y先生的打卡记录、工作记录等核心证据。当Y先生通过餐补记录初步证明了其在特定时间后仍在公司时,Z公司若想反驳其加班事实,就需要提供更强有力的证据证明Y先生在该时段并未从事工作。显然,Z公司在这方面的举证并不充分。
肖雄律师建议
结合本案的审理情况和法律规定,我们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提出以下建议:
从劳动者角度上说:
(一) 注意保存加班证据:在日常工作中,要有意识地保存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如加班审批单(如有)、工作邮件、即时通讯工具中的工作沟通记录(注意时间点)、打卡记录截图、以及与加班相关的补贴发放记录(如餐补、交通补助等)。 (二) 及时了解公司及时加班考勤制度:仔细阅读并理解公司的考勤、加班、薪酬等相关规章制度。如果制度中存在不合理或模糊之处,可以适时提出疑问。如本案中,Y先生能够提供公司关于餐补的规定,就对其主张非常有利。
从用人单位角度上说:
(一) 规范加班管理流程:建立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对于确需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履行审批手续,并确保加班时长和频率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二) 妥善管理和保存考勤及工作记录:用人单位应准确记录员工的考勤情况,并妥善保存相关工作记录。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这些记录是判断事实的重要依据。如本案中,法院就强调了用人单位在掌握证据方面的优势和相应的举证责任。
结语
“餐补"虽小,却可能成为揭开加班事实迷雾的关键。这个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在劳动关系中,任何一项看似微不足道的约定或福利,都可能在法律的审视下展现其真实的内涵。对于劳动者而言,增强证据意识和法律意识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石;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规范管理、诚信经营,才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长远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