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是出现频率极高的两个词。我们在计算诉求的时候,都要把劳动者过去以来所有的收入算到应发工资里面,以寻求一个尽可能高的诉求。代理用人单位的时候,要想方设法重新定义应发工资的范围,以达到抗辩目的。但翻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乃至《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你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法律条文中根本找不到这两个概念的明确定义。
那么问题来了:法律没有规定,为什么实务中用得这么普遍?所有关于工资的计算,都要以应发工资来计算吗?
现行劳动法律体系中,关于工资的定义主要来源于两个文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三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则进一步明确,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
至于应发工资、实发工资,在上述法律法规中均无明确出现。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使用的表述是应得工资,这与应发工资实为同一概念,只是表述角度不同。这应发和实发两个概念更多是实务操作中形成的通俗表达,用于区分五险一金代扣代缴前后的工资数额。
那么在法院判决书里,有直接写明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这两个关键词吗?
虽然法律没有直接定义,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两个名词都是高频次使用的。我们经办的很多案件,都有写到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甚至有法院搞混了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
我们以关键词查找到的厦门中院(2024)闽02民终7525号案为例,该案法院事实认定部分所述的工资条详细记载了计算方式:
杨某2022年9月工资明细:• 应发工资20950元(基本工资3000元+岗位工资3600元+绩效工资13400元+继教补贴800元+防暑降温费150元)• 代扣款2869.43元(社保725.03元+公积金691元+个人所得税1453.4元)• 实发工资18080.57元
从这份工资条可以清楚看出两者的关系:应发工资是扣除前的工资总额,实发工资是扣除社保、公积金、个税后实际到手的金额。两者相差的部分,本质上仍然属于劳动者的工资——社保公积金是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个税是劳动者履行纳税义务,用人单位只是代为扣缴。
该案中,用人单位发送的《薪酬调整通知》也直接使用了应发工资这一表述:“该岗位的应发工资为8520元/月(含基本工资3000元、岗位工资2700元、绩效工资900元、预发奖金600元和各类补贴1320元)。”
经济补偿、赔偿金是按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这里的应得工资与应发工资是同一概念,只是表述角度不同——前者从劳动者获得的角度,后者从用人单位支付的角度。
在厦门中院(2024)闽02民终7525号案中,法院计算杨某的经济补偿金时,采用的正是工资条载明的应发工资数额,而非银行实际到账的实发工资。法院认定杨某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27243.61元,这个数字是根据每月应发工资(而非实发工资)计算得出的。
如果按实发工资计算,劳动者将损失一大截。以该案为例,杨某每月应发工资约20000元,实发工资约17000-18000元,两者相差2000-3000元。若以实发工资为基数计算4.5个月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将少拿近万元。
工伤待遇和社保基数的计算同样适用应发工资
除经济补偿金外,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和社保缴费基数的计算也以应发工资为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里的“原工资”指的是受伤前的工资水平,应当包含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按“本人工资”比例缴纳社保,人社部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明确,缴费基数应包含“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
所以,很多劳动者习惯把银行卡收到的数字当作自己的工资,这种认知在日常生活中没问题,但在主张劳动权益时可能吃亏。
例外情况:我们之前有写过一篇案例,法院把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进行计算。
对劳动者的实务建议:
第一,注意保存工资条。《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要求工资清单应包括“应发工资、实发工资、扣除工资”等内容。工资条是证明工资标准最直接的证据,远比银行流水更有说服力。
第二,主张权益时明确表述。无论是申请劳动仲裁还是提起诉讼,在计算经济补偿、赔偿金、工伤待遇时,都应当以应发工资为基数,并提供工资条等证据予以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以实发工资为标准计算,劳动者有权要求按应发工资补足差额。
第三,在计算应发工资的时候,要尽可能把全部拿到的收入都算进去,包括年终奖等,以获取最大的权益。
写在最后
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虽然不是法律术语,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清晰的适用规则。记住一个基本原则:凡涉及工资基数的计算,法律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权益,而不仅仅是到手的那部分。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保、公积金、个税,本质上都是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在计算各类待遇时不应被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