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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是否有经过民主程序,是否能够应用到案件中,作为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的依据,这是劳动争议案件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从我们代理的多起案件来看,厦门法院对规章制度效力的审查已经形成相对稳定的裁判思路。本文通过梳理真实案例,分析法院认定规章制度有效的具体标准和裁判逻辑。

一、法院审查规章制度效力的基本框架

法院审查规章制度是否有效,通常从三个维度进行考量:内容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是否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但在司法实践中的审查严格程度有所不同。而且法院有些时候也会实质审查规章制度内容的效力,实质审查规章制度的相应条款时候有效。

从近年的裁判实践来看,厦门法院对民主程序持相对务实的态度,但对公示告知和内容合理性的审查则更为严格。在举证责任方面,当劳动者质疑规章制度的效力时,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经履行了民主程序和公示告知程序,无法证明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二、法院认定规章制度有效的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员工手册签收与合同条款双重确认

张某于2019年入职A科技公司,从事设计工作。2024年10月,张某因身体不适让同事帮忙代打上班卡。公司发现后,以捏造、伪造出勤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张某申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被驳回后起诉至法院。

厦门中院在二审判决中认定公司解除合法。法院认定规章制度有效的理由包括三个层面:

第一,关于公示告知程序。法院查明,张某入职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载明张某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内容和《员工手册》,完全了解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并知悉和认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张某在公司系统中完成了对《员工手册》新版本的学习。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的明确约定加上系统学习记录,足以证明员工已经知悉规章制度内容。

第二,关于民主程序。法院查明,《员工手册》新版本作为旧版本的修改版,经公司职工代表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职代会决议的存在证明了民主程序的履行。

第三,关于内容合理性。法院认为,考勤制度是用人单位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的常见方法,《员工手册》将捏造、伪造、虚报出勤列为严重违纪情形,系针对劳动者出勤管理的约束,并未超越劳动组织与管理的范畴,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合理行使。

这个案例清晰地展示了法院认定规章制度有效的完整证据链:劳动合同确认、系统学习记录、职代会决议、内容合法合理。

案例二:劳动合同附件的效力认定

李某于2024年1月入职B科技公司,岗位为管培生。2024年10月被外派境外,12月中旬公司通知其节后回国,李某确认知悉。但直到12月底,李某仍滞留境外未归。公司以拒不服从公司合理工作安排、旷工三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厦门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支持公司解除行为。法院认定规章制度有效的核心理由是:《员工行为规范》在劳动合同中被明确约定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李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此已知悉并认可,该规范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进一步认定,《员工行为规范》明确规定连续6个自然月内累计无故旷工1日2次及以上及拒不服从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这些规定内容明确、处罚与过错程度相当,属于合理的管理规定。

这个案例说明,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是法院认可的有效公示方式。

案例三:绩效制度签字确认的效力

陈某在某贸易公司担任业务员,公司《绩效分配原则》规定奖金需计提30%作为风险保证金。陈某主张全额支付奖金,质疑该原则未经民主程序。

仲裁委认定该制度有效,理由是:虽然公司召开的是领导班子会议而非职工代表大会,但陈某在《绩效分配原则》文件上签名确认。员工在具体制度文件上的签字确认行为,弥补了民主程序的瑕疵,使该制度对其产生约束力。

这个案例反映出一个实务中的裁判思路:民主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员工对具体制度内容进行了签名确认,表明其已知悉并认可制度内容,法院通常会认定该制度对该员工有效。

案例四:OA系统必读制度的效力认定

赵某于2023年入职C网络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2024年第三季度绩效评级为D,公司安排其进行绩效改进培训,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训任务。培训结束后,公司认定赵某未按时完成任务且方案质量不达标,于2024年11月解除劳动合同。

厦门中院在二审判决中支持公司解除行为。法院认定绩效考核制度有效的理由是:赵某入职时在OA系统上对必读制度包括《考勤管理制度》《员工绩效管理办法》《员工手册》等进行了确认操作,系统显示已通过。OA系统的确认记录证明员工已知悉制度内容。

法院还认定,公司的绩效考核评价流程完整规范:每个季度进行绩效考核,员工按领导安排在OA系统提交季度目标,季度结束进行自评,再由领导审批。这种规范的考核流程本身也印证了制度的有效运行。

案例五: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企业规章制度

吴某在不到一个月内,利用工作电脑长时间浏览网络小说等非工作内容,累计时长超过40小时。公司依据《劳动合同》中在规定时间内全身心投入工作的约定及《管理制度细则》将其辞退。

仲裁委认定公司解除合法,理由是:吴某确实存在上班时间长时间阅读网络小说、用工作电脑下载与工作无关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员工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以其全部时间与精力来完成公司指派的工作任务的约定。用人单位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三、法院认定规章制度有效的要件归纳

从上述案例可以提炼出,法院认定规章制度有效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关于公示告知程序,法院认可的有效方式包括:员工在《员工手册》签收确认书上签字并载明已收到、已阅读、已理解、同意遵守;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已知悉规章制度内容;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约定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员工在OA系统对必读制度进行确认操作并有系统记录;员工在具体制度文件上签字确认;入职培训中进行规章制度培训并保留签到记录、培训内容、考试试卷;在劳动合同上面直接约定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

关于民主程序,法院审查的重点是: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会议讨论制度内容的会议记录;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的书面材料;制度修订时重新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需要说明的是,厦门法院对民主程序的审查相对灵活,当民主程序存在瑕疵但员工已签字确认制度内容时,法院通常会认定制度对该员工有效。

值得关注的是工会协商和职工代表大会的问题。是经过工会协商,不是规章制度经过工会“批准”。职工代表大会要关注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形式是否合法。

但是法院在审理的时候,通常不会去深究工会到底是真协商还是假协商,也很少去看职工代表大会组成是否合法的问题。因为劳动者通常不会拿到工会真假协商的证据,也没有证据去推翻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合法性问题。

关于内容合法合理,法院的审查标准是:制度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处罚力度应与违纪程度相当,不能畸轻畸重;对诚信类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违纪行为(如代打卡、简历造假)可以设定较为严格的处罚标准;规定应当明确具体,便于员工理解和遵守。

四、规章制度生效的法律依据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和效力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这一条款确立了规章制度生效的三个要件:经过民主程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内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事项、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直接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当劳动者质疑规章制度的效力时,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经履行了民主程序和公示告知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规章制度作为裁判依据的三个条件: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已向劳动者公示。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规章制度的生效需要满足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要求:实体上要求内容合法合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程序上要求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告知。两者缺一不可,否则规章制度将无法作为用工管理的有效依据。

五、给劳动者的建议

面对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劳动者应当注意审查规章制度的有效性。

入职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首先如果公司公司有给你规章制度,那么要看清楚相应的内容,保留规章制度的版本。如果公司从未向你提供《员工手册》或其他规章制度文本,或者只是在公告栏张贴但从未要求签收确认,这些情况都可能影响规章制度对你的约束力。建议保留入职时签署的所有文件,包括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的时候备注(未看到相应的规章制度,仅是配合公司要求签名等字眼)等,以便日后证明公司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当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对你进行警告、记过、降职、扣薪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你有权要求公司提供规章制度的完整文本、民主程序制定的证据(如职代会讨论记录、工会协商记录等)、以及向你本人公示或告知的证据(如签收确认书、培训记录等)。如果公司无法提供上述证据,特别是无法证明规章制度已向你本人告知,那么该规章制度对你不具有约束力,公司不能据此对你进行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你的劳动合同,但该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或未向你公示告知,你可以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在仲裁或诉讼中,举证责任在公司一方,公司必须证明规章制度已经履行了民主程序并向你本人公示或告知。

此外,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存在违法内容,比如规定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且不支付加班费、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第四十六条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六、给用人单位的建议

结合上述裁判规则,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管理中应当注意以下操作要点。

在制定阶段,完整履行民主程序是最优选择。建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会议讨论规章制度内容,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并保留职工代表选举记录、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记录、表决结果等全套材料。对于未建立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可以采用全体职工讨论的方式,保留讨论记录和参与人员签字。

采用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手册签收的双重确认机制。劳动合同中应载明乙方确认已仔细审阅并理解《员工手册》内容,知悉并认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签收确认书应明确已收到、已阅读、已理解、同意遵守,并由员工本人签名、注明日期。对于使用OA系统的企业,可以设置必读制度模块,要求员工在线确认并保留系统记录。规章制度修订后,必须对全体在职员工重新进行公示告知,不能只在内网更新文本就认为完成了修订程序。

在内容设计阶段,违纪情形应当明确列举,避免兜底条款过于宽泛。建议将捏造、伪造出勤提供虚假入职信息拒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等单独列为严重违纪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处罚力度应与违纪程度相当,建议设置警告、记过、解除的递进层次。对于旷工解除,应明确具体的天数标准,并在解除前履行催告返岗程序。如果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要求,要遵照程序要求执行(如解除劳动合同需经过上级公司审批)。

在解除操作阶段,事实调查应通过监控记录、聊天记录、系统数据、证人证言等多重方式固定证据。解除前必须通知工会并征求意见,保留工会出具的书面回复意见。解除通知应载明具体违纪事实和规章制度条款依据,并确保有效送达员工本人。

从我个人的经验总结上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谁能够赢官司,就看规章制度有没有效,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诉讼中无论是哪一方,都要熟读规章制度,明确生效要点,找出攻防依据。

可以参考我之前发过的文章:

用人单位举证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劳动者如何质证?(律师实践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