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培训市场日益繁荣的今天,我们享受着知识带来的便捷与乐趣,但同时也可能遭遇一些不期而遇的烦恼。比如,当你满怀热情地报名了一门课程,却因故无法完成,而面对协议中那冷冰冰的“不退不换”条款时,你是否感到过无助与困惑?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在这种情况下,你的学费是否还有追回的可能。一、案例分析案例一(2022)闽0302民初886号(一)案情回顾林某与灵子服务中心签订了《舞蹈福建分部莆田校区入学合同》,并与灵子公司签订了《舞蹈学员入学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林某依约支付了培训费用合计18568元。然而,合同约定的期限未满,莆田万达舞蹈室却自2021年12月底闭店至今。因此,林某主张解除前述两份合同,并要求退还相应费用。(二)法院判决及理由1、合同有效性:法院认为,林某与服务中心、灵林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2、合同解除:由于莆田万达舞蹈室在合同期限未满的情况下闭店,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法院支持了林玲解除两份合同的主张。3、退费责任:服务中心:法院认为,虽然灵林子服务中心的合同权利义务已经转让给灵林子公司,但这一转让行为已经得到了林玲的同意。因此,林玲主张灵林子服务中心承担退费责任没有得到支持。苏、杨:作为公司的股东,苏、杨在注销公司时未经依法清算,导致公司债务未得到妥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法院认定苏、杨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综合考虑林某的培训期限、接受服务时间跨度以及疫情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苏、杨应退还林某26个月的学费共计7786.58元。案例二(2022)闽02民终3295号(一)案例背景随着教育培训市场的不断发展,消费者与培训机构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本案例涉及邱某凤与某某教育培训中心之间的退费争议,主要围绕合同是否应解除以及退费金额如何确定这两个核心问题展开。(二)案情概述1、合同签订:2020年12月30日,邱某凤与某某教育培训中心签订《学员教学合同》,约定了课程内容、学习费用及退费条款等。其中,学习费用为12888元,包含144课时和一套教材,另有32节课程卡课时叠加。2、宣传承诺:在合同签订前,某某教育培训中心宣传了不同的中外教比例及对应的优惠价格,但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采用何种中外教比例。3、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已上课程合计68课时。然而,自2021年10月起,某某教育培训中心不再提供外教服务。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并未约定采用中外教比例1:1教学,因此邱某凤以未按承诺实现中外教比例1:1教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培训费用,于法无据,驳回了邱某凤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法院认为,虽然合同未明确约定中外教比例,但邱某凤提交的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案涉课程包含1:1外教课程。现某某教育培训中心不能提供外教教学,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支持了邱某凤解除合同的请求,并判决退还未上课时的学费6486元。(三)案件分析1、合同解除的合法性: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合同未明确约定中外教比例,邱某凤无权以未按承诺实现中外教比例为由解除合同。二审法院则认为,虽然合同未明确约定,但邱某凤提交的证据证明了案涉课程包含1:1外教课程,且某某教育培训中心不能提供外教教学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支持了合同解除。2、退费金额的确定:一审法院未对退费金额进行审理,因为未支持合同解除。二审法院在支持合同解除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约定的课时费和已上课时情况,计算了应退还的学费金额。同时,驳回了邱某凤将叠加的32节课程卡课时计入总课时中的主张,因为该叠加课时系赠送。3、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一审法院适用了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审理,但二审法院指出,由于合同履行和争议都发生在民法典实行后,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二、肖律建议(一)协议背后的法律考量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任何商业协议都应遵循法律法规的约束。虽然“不退不换”条款在某些情况下看似合理,但如果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或者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那么这一条款可能并不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因此,在遇到类似问题时,我们首先要审视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它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二)课程未完成的责任归属课程未能完成的原因也是影响学费能否追回的关键因素。如果是因为培训机构的原因,如课程质量不达标、频繁更换老师或课程安排不合理等,导致无法继续学习,那么有权要求培训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退还部分或全部学费。而如果是因为个人的原因,如时间安排冲突、兴趣改变等,那么想要追回学费可能会比较困难。(三)积极沟通,寻求合理解决方案无论责任在谁,积极与培训机构沟通都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可以向培训机构说明情况,提出诉求,并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很多时候,通过友好的协商,或许能够得到意想不到的收获。(四)保留证据,维护自身权益无论最终能否追回学费,保留好相关证据都是至关重要的。这些证据包括报名记录、付款凭证、协议文本以及与培训机构的沟通记录等。它们将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确保你在遇到纠纷时能够有据可依。(五)本人收集了一些关于培训机构退费的案例和诉讼文书模板,需要的朋友们可联系提供。
在教育培训市场日益繁荣的今天,我们享受着知识带来的便捷与乐趣,但同时也可能遭遇一些不期而遇的烦恼。比如,当你满怀热情地报名了一门课程,却因故无法完成,而面对协议中那冷冰冰的“不退不换”条款时,你是否感到过无助与困惑?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在这种情况下,你的学费是否还有追回的可能。
一、案例分析
案例一(2022)闽0302民初886号
(一)案情回顾
林某与灵子服务中心签订了《舞蹈福建分部莆田校区入学合同》,并与灵子公司签订了《舞蹈学员入学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林某依约支付了培训费用合计18568元。然而,合同约定的期限未满,莆田万达舞蹈室却自2021年12月底闭店至今。因此,林某主张解除前述两份合同,并要求退还相应费用。
(二)法院判决及理由
1、合同有效性:法院认为,林某与服务中心、灵林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
2、合同解除:由于莆田万达舞蹈室在合同期限未满的情况下闭店,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院支持了林玲解除两份合同的主张。
3、退费责任:
服务中心:法院认为,虽然灵林子服务中心的合同权利义务已经转让给灵林子公司,但这一转让行为已经得到了林玲的同意。因此,林玲主张灵林子服务中心承担退费责任没有得到支持。
苏、杨:作为公司的股东,苏、杨在注销公司时未经依法清算,导致公司债务未得到妥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法院认定苏、杨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综合考虑林某的培训期限、接受服务时间跨度以及疫情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苏、杨应退还林某26个月的学费共计7786.58元。
案例二(2022)闽02民终3295号
(一)案例背景
随着教育培训市场的不断发展,消费者与培训机构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本案例涉及邱某凤与某某教育培训中心之间的退费争议,主要围绕合同是否应解除以及退费金额如何确定这两个核心问题展开。
(二)案情概述
1、合同签订:2020年12月30日,邱某凤与某某教育培训中心签订《学员教学合同》,约定了课程内容、学习费用及退费条款等。其中,学习费用为12888元,包含144课时和一套教材,另有32节课程卡课时叠加。
2、宣传承诺:在合同签订前,某某教育培训中心宣传了不同的中外教比例及对应的优惠价格,但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采用何种中外教比例。
3、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已上课程合计68课时。然而,自2021年10月起,某某教育培训中心不再提供外教服务。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并未约定采用中外教比例1:1教学,因此邱某凤以未按承诺实现中外教比例1:1教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培训费用,于法无据,驳回了邱某凤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法院认为,虽然合同未明确约定中外教比例,但邱某凤提交的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案涉课程包含1:1外教课程。现某某教育培训中心不能提供外教教学,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支持了邱某凤解除合同的请求,并判决退还未上课时的学费6486元。
(三)案件分析
1、合同解除的合法性: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合同未明确约定中外教比例,邱某凤无权以未按承诺实现中外教比例为由解除合同。
二审法院则认为,虽然合同未明确约定,但邱某凤提交的证据证明了案涉课程包含1:1外教课程,且某某教育培训中心不能提供外教教学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支持了合同解除。
2、退费金额的确定:
一审法院未对退费金额进行审理,因为未支持合同解除。
二审法院在支持合同解除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约定的课时费和已上课时情况,计算了应退还的学费金额。同时,驳回了邱某凤将叠加的32节课程卡课时计入总课时中的主张,因为该叠加课时系赠送。
3、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一审法院适用了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审理,但二审法院指出,由于合同履行和争议都发生在民法典实行后,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二、肖律建议
(一)协议背后的法律考量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任何商业协议都应遵循法律法规的约束。虽然“不退不换”条款在某些情况下看似合理,但如果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或者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那么这一条款可能并不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因此,在遇到类似问题时,我们首先要审视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它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课程未完成的责任归属
课程未能完成的原因也是影响学费能否追回的关键因素。如果是因为培训机构的原因,如课程质量不达标、频繁更换老师或课程安排不合理等,导致无法继续学习,那么有权要求培训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退还部分或全部学费。而如果是因为个人的原因,如时间安排冲突、兴趣改变等,那么想要追回学费可能会比较困难。
(三)积极沟通,寻求合理解决方案
无论责任在谁,积极与培训机构沟通都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可以向培训机构说明情况,提出诉求,并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很多时候,通过友好的协商,或许能够得到意想不到的收获。
(四)保留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无论最终能否追回学费,保留好相关证据都是至关重要的。这些证据包括报名记录、付款凭证、协议文本以及与培训机构的沟通记录等。它们将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确保你在遇到纠纷时能够有据可依。
(五)本人收集了一些关于培训机构退费的案例和诉讼文书模板,需要的朋友们可联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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