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重大疑难商事争议跟普通民事案件最大的不同,在于请求权基础不再是单一的。
一起公司治理纠纷里,可能同时存在股东派生诉讼请求权、公司决议无效请求权、损害公司利益责任请求权、股权回购请求权。一起跨主体的合同争议里,可能同时存在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责任、关联企业的连带责任、控股股东的人格否认请求权、董事高管的勤勉义务责任。
把这些请求权梳理清楚、组合排序、依次主张,是重大商事案件辩护的基本功。
我代理这一类案件已经很多年,下面把我的处理思路分块写出来,给企业主、投资人、并购参与方等读者看。
一、请求权基础的多重组合
普通民事案件,原告确定一个请求权基础就可以起诉了。比如借款合同纠纷,确定为民间借贷返还本息就可以。
重大商事案件不一样。同一组事实,往往可以对应多个请求权基础,每个请求权基础对应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同的诉讼时效、不同的管辖法院、不同的判决执行难度。律师需要做的是把所有可能的请求权全部列出来,然后做组合排序。
我代理过一起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争议,公司未按章程约定向小股东分红,同时存在大股东转移公司资产的行为。这一组事实,可以引出至少六个请求权:
一是请求公司履行分红义务; 二是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三是请求大股东赔偿公司损失(股东代表诉讼); 四是请求大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人格否认); 五是请求公司回购小股东股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六是请求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财务账簿与会计凭证)。
这六个请求权不是平行关系,而是有先后顺序的。先行使知情权固定证据,再发起股东代表诉讼,最后才考虑股权回购。这种排序需要律师对公司法和公司诉讼实务有完整理解。
二、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连带责任
这是商事争议里最考验律师拆解能力的一类。
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业务交叉、人员交叉、资金交叉、办公场所交叉,到了员工要主张权利时却被告知公司之间是独立法人。
我代理过一起 7 家关联公司同案的争议。这 7 家公司表面上各自独立,但实际控制人都是同一个家族成员,财务管理用同一套系统,员工在 4 家公司之间反复轮换签订劳动合同。客户要追究合同违约责任时,被告知应当起诉签合同的那一家小公司,而那家公司账上没有资产。
这类案件的拆解思路有三步:
第一步是穿透审查。 把每家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会成员、监事成员、实际经营场所、银行账户开户行、对外签约主体逐一列表对比。当一家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与另一家公司的董事会成员重合度超过百分之七十,或者两家公司使用同一套财务系统,混同的初步证据就成立。
第二步是资金流向追踪。 通过工商档案、税务申报数据、银行流水还原,找出关联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大额无对价的资金往来。这一步的难点在证据获取,需要通过调查令、律师调查、起诉后申请法院调取等方式取得。
第三步是责任主体的扩张。 在民事起诉状中,把所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和股东全部列为共同被告,而不是只起诉合同相对方。这样即使部分被告抗辩成功,仍然有其他主体可以承担责任。
三、新《仲裁法》带来的工具更新
2025 年实施的新《仲裁法》对临时仲裁、商事调查令、紧急仲裁员等制度做了实质性更新。
临时仲裁 之前在国内法律框架下基本不被承认,新法允许涉外商事争议采用临时仲裁。这对跨境合同的当事人意义很大,因为临时仲裁不需要依托特定仲裁机构,程序灵活、成本低、保密性好。我代理的一起跨境股权交易争议,双方约定的就是临时仲裁条款,最终在三个月内拿到了裁决,这个速度在传统机构仲裁里很难做到。
商事调查令 是新法引入的另一个工具。仲裁庭可以应当事人申请,签发调查令授权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调取证据。这相当于打通了仲裁程序中的证据收集瓶颈。我处理过一起股权代持纠纷,决定胜负的那份证据是某家银行的资金流水,原本通过仲裁程序很难取得,新法实施后,通过商事调查令直接调取到了完整流水,案件因此扭转。
紧急仲裁员 制度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紧急救济。对于商业秘密被泄露、主要资产被转移、知识产权被侵犯等紧急情形,紧急仲裁员可以快速作出临时措施。
四、《商事调解条例》后的调解效力
2026 年 5 月施行的《商事调解条例》,把调解协议的效力提升到了一个新台阶。
之前的商事调解协议,签了之后如果对方不履行,还得另行起诉或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条例施行后,符合条件的商事调解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这个变化对实务的影响是巨大的。我现在处理商事争议时,越来越多地把调解作为正式方案的一种选择,而不仅仅是替代方案。原因有三个:
一是调解的时间成本明显低于诉讼或仲裁,特别是涉及多方当事人的争议; 二是调解的保密性优于诉讼,对企业的商誉影响小; 三是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后,执行力跟判决书一样。
但调解也有它的局限性。调解只能解决双方都愿意解决的争议,对于一方完全不愿意妥协的情况,调解没有用。所以我在做策略选择时,会先评估对方的态度,再决定是直接起诉还是先尝试调解。
五、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
股东派生诉讼是小股东保护自身利益的一项制度,但实务中很多律师没有把前置程序走完整就直接起诉,结果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
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有三步:
第一步是书面请求。 小股东要先以书面方式请求公司的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这一步不能省略,必须有书面证据。
第二步是等待回应。 监事会或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有合理期限作出回应。这个合理期限实务中一般认为是三十日。
第三步是情况紧急的例外。 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不经过前置程序直接起诉。但情况紧急的证明责任在小股东。
我代理过的派生诉讼案件,前置程序证据是开庭时被告律师最常攻击的点。我的做法是在前置程序阶段就准备充分的书面证据:书面请求要通过 EMS 寄送并保留妥投回执,监事的回应或不回应也要保留完整记录。
六、商业秘密三要件审查
商业秘密保护是商事争议里专业度最高的一类。
商业秘密的三个要件分别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这三个要件每一个都可能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不为公众所知悉。 实务中的常见抗辩是相关信息已经通过公开渠道发布、行业内已经普遍知晓。这种抗辩成立与否,要靠公开渠道证据的真实性、时间先后、知晓范围来综合判断。
具有商业价值。 商业价值的证明,需要权利人提供研发投入、市场份额、收益数据等证据。如果只是空泛地说这是公司压舱石技术,举证不足。
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这是我观察到的实务中权利人最容易失败的环节。很多公司声称对某项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但实际只是在员工手册里写了一条保密条款,没有具体的物理隔离、访问权限分级、保密协议签订等措施。法院的审查越来越细,仅有概括性保密条款很难达到法律要求。
商业秘密侵权的辩护,我代理过一起跳槽员工被诉案件。原告公司声称员工带走了客户名单和报价系统。我的抗辩思路是:客户名单中的客户信息在行业内属于公开信息,员工掌握的报价系统是行业通用模板,且原告公司未对该报价系统采取严格的访问权限分级。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七、并购争议与对赌条款
并购交易和股权投资中的对赌条款,这几年争议特别多。
对赌条款的常见类型有业绩对赌、IPO 对赌、回购对赌、估值调整。每一类都涉及不同的法律问题。
业绩对赌 中,业绩没达标后投资方要求被投资方回购股权或者支付现金补偿。实务中的争议在于:业绩没达标是否归因于不可抗力、市场环境变化等客观因素;业绩数据的核算是否准确;触发赔偿的金额是否过高(公平条款审查)。
回购对赌 的可执行性,最高法院的态度近年来有所变化。早期偏向认定对赌条款效力,但要求实际履行时遵守资本维持原则。现在的趋势是把对赌条款效力与可执行性区分开,效力上认可,但执行时要看公司净资产是否足以支付。
我代理的对赌案件中,最有挑战的一起是涉及连环对赌的情况,A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有对赌,目标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也有对赌,子公司又与员工之间签订了股权激励对赌。这种连环结构下,任何一层对赌触发都可能引发上下游的连锁反应。处理这类案件,律师需要把整个对赌链条画出来,找出最弱的一环作为切入点。
八、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
破产重整这几年案件也很多。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的利益保护,是商事律师的另一个重点工作。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能拿到多少钱,取决于三个因素:
一是债权审核的认定。是否被认定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税款债权、职工债权、普通债权,直接决定受偿顺位。 二是重整计划的清偿比例。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往往很低,但有的破产案件可以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提高清偿比例。 三是重整计划的可执行性。即使重整计划批准了,如果重整投资人后续无力履行,债权人还是拿不到钱。
我代理过几起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主要工作是:审查债务人提交的资产清单是否完整、抗辩重整计划中对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过低、监督重整计划执行过程。
结语
重大商事争议的处理,跟普通民事案件完全不是一个量级。请求权基础的多重组合、关联企业的穿透审查、新《仲裁法》和《商事调解条例》带来的工具更新、对赌条款的效力与可执行性边界,这些专业问题需要律师有长期的实务积累。
如果你正在面临重大商事争议,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前期方案的拆解越细致,后续执行的难度就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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