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文札记肖雄律师 · 法律研究笔记

写在前面

刑事辩护没有通用律师,经济犯罪尤其如此。

普通的刑事案件,比如盗窃、故意伤害、危险驾驶,案情简单,争议点集中在量刑情节。经济犯罪不一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辩护空间在涉案金额怎么算、违法所得怎么扣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辩护空间在虚开数额与偷逃税额的边界;合同诈骗的辩护空间在主观目的能否被证据链锁死;虚拟货币案件的辩护空间在 42 号文之后整个罪名体系的重构。这些争议点,没有几年下来的实务积累,很难看清楚。

我在经济犯罪辩护领域做了很多年,下面想把我的辩护思路与几个常见罪名的处理方法写出来,给可能正在面临刑事风险的当事人和家属看。

一、为什么经济犯罪辩护要懂税

涉税刑事案件是最容易让通用刑辩律师栽跟头的一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发票罪,这五个罪名的辩护,全部要求律师对增值税的征收机制、抵扣链条、专票认证、稽查程序有透彻理解。否则你跟税务机关沟通的时候听不懂对方在说什么,跟公诉人质证的时候抓不住税务稽查报告里的漏洞。

我代理过一起虚开发票案件,被告人被指控虚开数额三千余万元。但我仔细看税务稽查报告时发现,办案人员把整个销售环节的开票金额都算成了虚开数额,没有区分真实贸易部分与虚开部分。我提交的辩护意见把销售流水、资金流水、货物运输单据三组数据交叉比对,最终法院认定真实虚开数额只有原指控的一小部分,量刑直接从十年以上降到三年缓刑。

这种辩护效果,不是靠喊冤喊出来的,是靠对税务专业知识的把握做出来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辩护空间

非吸案件这几年特别多。互联网金融、私募基金、债权转让、消费返利、虚拟货币、养老服务,几乎每一个领域都出过非吸案件。

非吸的辩护,我重点抓三个突破口。

第一个是涉案金额的核减。 起诉书上写的涉案金额,往往是把募集总额、复投金额、续期金额全部相加。但司法解释规定,复投金额不应当重复计入吸收资金数额。我代理过一起非吸案件,起诉书指控吸收金额一点八亿元,我重新统计资金流水后发现,去除复投部分后,实际吸收金额只有六千余万元。这一项核减直接让被告人从十年以上的量刑档跳到了三年到十年这一档。

第二个是违法所得的扣减。 司法解释明确,已经返还给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可以从违法所得中扣除。这一项常常被办案机关忽略,需要辩护律师主动整理还款数据并提交核对意见。

第三个是从犯地位的认定。 在大型非吸案件中,往往涉及几十甚至上百名业务员、区域经理、技术人员。这些人的地位差异巨大,但起诉书往往笼统列为主犯。我的做法是把每个被告人的入职时间、职级变动、提成数据、知悉公司经营状况的程度逐一梳理,争取从犯认定。

三、虚开发票案件的辩护重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经济犯罪中辩护难度最高的一类。

辩护的第一个突破口是虚开数额与偷逃税额的区分。最高检与最高法对虚开发票案件的入罪标准做过多次调整,特别是对没有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定性问题一直有争议。我代理过一起所谓的对开互开虚开案件,被告人之间互相开具发票但没有实际造成税款损失,最终法院采纳我的辩护意见,对开互开部分不计入虚开数额,量刑从七年减至三年。

第二个突破口是真实贸易部分的剥离。很多虚开案件中,被告人确实做过真实贸易,但同时也存在虚开部分。如果不把这两部分剥离开,被告人会被按全部金额追究刑事责任。我的做法是把销售合同、运输单据、付款凭证、入库单逐一对应起来,把真实贸易部分先拿出来。

第三个突破口是主观明知的证明。虚开案件中,下游受票方的主观明知问题,往往是辩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能证明受票方不知道发票来源于虚开,可以争取免予刑事处罚甚至无罪。

四、合同诈骗的辩护逻辑

合同诈骗罪的辩护,主战场永远在主观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从来不是简单看被告人事后是否还款,而是看签订合同时的资金状况、履约能力、资金用途、欺诈手段。司法解释列举了七种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但每一种都是可以反驳的。

我代理过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涉案金额两千余万元,但款项全部用于公司经营。我提交的辩护意见从公司账户流水、企业经营资料、应付应收账款明细三组证据出发,证明被告人虽然存在隐瞒部分经营状况的行为,但款项实际用于真实经营,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终案件被改为民事违约处理,刑事部分免予追究。

这类辩护的难点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表面上看,控方应当证明非法占有目的,但实务中一旦控方提交了几条不利证据,辩方就需要拿出反向证据。这就要求律师在审查案卷时不能只看控方移送的材料,必须主动收集对辩方有利的证据。

五、虚拟货币案件的辩护转折

42 号文之后,虚拟货币相关案件的罪名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

从早期的非法经营罪、传销罪、诈骗罪,到现在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虚拟货币案件的罪名选择和量刑梯度全部需要重新理解。

我代理过的虚拟货币案件中,最有挑战的是上下游犯罪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出借银行卡、用 USDT 兑换人民币、做 OTC 交易、跑分,这些行为的入罪边界,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模式来判断。

虚拟货币案件辩护的另一个难点是涉案财物的处置。虚拟货币本身在中国是否具有财产属性,司法实践有不同观点。如果定性为非法财产,全部没收;如果认可财产属性,则需要按比例返还。这个定性问题,会直接影响被告人和家属能否拿回部分财物。

六、超范围查封救济

经济犯罪案件中,办案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常常超出涉案金额。被告人的家庭账户、配偶的银行卡、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都可能被冻结。

这种情况下,超范围查封的救济,是辩护工作的另一个重点。

我处理过的一起案件,被告人涉案金额八百余万元,但办案机关查封的财产总值超过三千万元,包括被告人父母名下的两套房产。这两套房产的购置时间远早于案发时间,资金来源也清晰可查。我提交的解除查封申请最终得到支持,两套房产被解除查封,被告人父母的居住权得到保障。

超范围查封救济的着力点有三个:

一是查封时间与案发时间的对比。如果财产在案发前已经合法存在,且与涉案行为没有关联,可以申请解除。

二是资金来源的证明。家庭成员的工资收入、经营收入、继承收入、赠与收入,都可以作为合法来源的证明。

三是查封必要性的审查。即使财产可能与涉案行为有关,如果查封比例明显过高,也可以申请部分解除。

七、认罪认罚要不要签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以来,几乎每一个经济犯罪案件都会面临要不要签认罪认罚的选择。

我的判断标准是看三个层面。

第一层是证据强弱。 如果控方证据扎实,定罪基本没有悬念,签认罪认罚可以争取从宽量刑。如果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定性有争议,应当慎签,否则等于放弃了对定性的辩护空间。

第二层是量刑建议的合理性。 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是否符合本地判例尺度,是否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从轻情节,这要逐项核对。我代理的案件中,曾经遇到过检察官给出的量刑建议明显高于本地同类案件平均水平,我建议被告人不签,最终一审判决比量刑建议低了一年多。

第三层是政策时机。 经济犯罪的政策导向会随时间变化。比如非吸案件,前几年的量刑普遍偏重,近几年随着政策调整,部分案件的量刑空间扩大了。在政策窗口期内争取审判,可能比早签认罪认罚拿到的结果更好。

八、刑民交叉案件的拆解

经济犯罪很少是纯粹的刑事问题。背后往往牵扯民事合同、行政处罚、公司治理、税务行政复议等多个法律关系。

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要求律师同时具备刑事辩护和民商事诉讼的能力。比如非吸案件中,集资参与人的本金返还问题,涉及民事债权确认;虚开发票案件中,企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部分,涉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合同诈骗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可能影响后续民事追偿。

我的工作方法是从刑事辩护切入,同时审查涉案民事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一旦发现刑事程序中的认定与民事或行政程序的认定存在冲突,就用这种冲突反过来作为辩护切入点。

九、辩护策略的三种选择

经济犯罪辩护,从战略层面看,可以选择三种思路。

第一种是罪名变更。 把指控的罪名往轻罪上挪。比如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挪向变更为合同纠纷处理;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挪向虚开发票罪;把合同诈骗挪向合同纠纷或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是数额核减。 在罪名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证据细节争取涉案金额的核减。这一步操作的难度在于需要律师对账目、流水、单据有极强的整理能力。

第三种是从轻情节挖掘。 自首、立功、坦白、退赃退赔、积极配合调查、初犯偶犯、家庭情况等,这些情节如果挖掘充分,量刑可以下降一到两个档次。

我做辩护方案时,三种思路会同时分析,根据案件证据情况选择最有突破可能的方向作为主线,其他作为辅线。

结语

经济犯罪辩护的难度,不在喊冤,而在对税务、会计、金融、互联网等专业知识的把握,以及对证据细节的精细化处理。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在面临经济犯罪刑事案件,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侦查阶段是辩护空间最大的阶段,越往后越被动。

需要进一步沟通的,可以通过本站联系页面与我对接。我会先看材料,再判断辩护方向,不会先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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