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文札记肖雄律师 · 法律研究笔记

写在前面

涉外与跨境法律事务的难度,在于它从来不是单一法律体系下的问题。

一份跨境股权交易合同,可能同时受到中国法、英国法或新加坡法、第三国仲裁规则的约束。一起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要在《纽约公约》框架下处理。一项反外国制裁的应对,要在中国《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办法》、《不可靠实体清单》三套工具之间做出选择。

这种多法域协同处理的能力,不是看几本书就能具备的,需要长期跟踪国际法律动态、积累跨境案件经验。我从事涉外业务多年,已发表中英双语涉外研究文章 30 余篇,下面把我的几块研究领域和代理经验整理出来,给从事跨境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参考。

一、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是涉外争议解决的主流方式。中国当事人最常使用的仲裁机构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每个机构的仲裁规则不同,仲裁员名单不同,对中国当事人的友好程度不同。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地,是涉外合同谈判中比合同条款本身更值得花时间的环节。

仲裁条款的设计 有四个要点。

一是仲裁机构的选择。 二是仲裁地的指定。仲裁地决定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这个程序法不一定与仲裁机构所在地一致。 三是适用的实体法。这跟仲裁地是两回事。可以约定仲裁地在新加坡,但实体法适用英国法。 四是仲裁员的资格要求。比如要求仲裁员具有中国法律资格、能使用中文工作等等。

我代理过一起涉及英国公司与中国公司的股权交易争议,合同约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适用英国法。在仲裁员选定阶段,我提交的候选仲裁员名单中包括一位精通中国法与英国法的资深仲裁员,对方接受了这位仲裁员的提名。最终案件审理过程中,这位仲裁员对中方提出的中国法律抗辩给予了充分关注,裁决结果对中方有利。

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中国是《纽约公约》缔约国。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要走《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审查程序。

第五条列举了拒绝承认与执行的七种情形:

一是仲裁协议无效; 二是被申请人未得到适当通知; 三是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 四是仲裁庭组成或程序违反当事人约定; 五是裁决未生效或已被撤销; 六是争议事项不可仲裁; 七是承认与执行违反中国公共政策。

这七种情形里,最常被使用的是第二条程序违反、第三条超裁、第七条公共政策。

我处理过的一起外国仲裁裁决执行案件,对方是英国公司,向北京的中级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裁决。我代理中方公司提出抗辩,理由是仲裁过程中仲裁员未给予中方公司充分的陈述机会,存在程序违反。最终北京中级法院支持了部分抗辩理由,裁定不予承认与执行。

抗辩外国仲裁裁决的难点在两点:

一是抗辩理由必须严格按《纽约公约》第五条列举的情形提出,不能扩展。 二是公共政策抗辩是兜底条款,最高法院对其适用一贯比较保守。

三、反外国制裁的三层工具

中国的反制裁法律体系,目前已经形成了三层工具:

第一层是《反外国制裁法》。 2021 年施行,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参与制裁中国的外国个人和组织列入反制裁清单,采取不予签发签证、冻结财产、限制交易等措施。

第二层是《阻断办法》。 2021 年商务部发布,正式名称是《阻止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这一办法授权中国企业向商务部报告外国制裁措施,由商务部决定是否发布禁令禁止中国企业遵守。同时,因遵守外国制裁措施而对中国企业造成损害的,中国企业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索赔。

第三层是《不可靠实体清单》。 2020 年商务部规定,将损害中国企业合法权益的外国主体列入清单,限制其进出口、投资、人员往来等。

这三层工具不是平行关系。我代理涉外业务时,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运用:

如果是个别外国企业违反与中国企业的合同义务,理由是该外国所在国的制裁措施,可以考虑援引《阻断办法》要求中国法院判决该外国企业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是系统性的外国政府制裁中国官员或企业,可以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启动《反外国制裁法》予以反制。

如果是外国企业损害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将其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四、阻断立法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阻断办法》施行后,中国企业在合同履行中遇到外国制裁的情况,处理思路与之前完全不同。

之前的常见做法是:如果合同对方因外国制裁措施暂停履行,中国企业一般也只能接受,最多寻求合同解除或损害赔偿。

现在的做法是:中国企业可以向商务部报告该外国制裁措施,由商务部决定是否发布禁令禁止中国企业遵守该制裁。如果商务部发布禁令,中国企业有权拒绝执行外国制裁措施,并可以要求合同相对方继续履行。如果合同相对方拒绝履行造成损失,中国企业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索赔。

这一思路对涉外合同的设计也产生了影响。我现在在审查跨境合同时,会建议中国企业加入阻断条款:

明确约定如果一方因外国制裁措施拒绝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并保留损害赔偿请求权。明确约定合同适用中国法,争议在中国境内仲裁或诉讼。

五、海事强制令

海事案件的争议解决,跟普通民商事案件最大的不同,在于海事强制令的快速救济。

海事强制令是海事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命令被申请人作为或不作为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常见的海事强制令包括:

要求船公司放行被扣押的货物; 要求船舶按照运输合同正常履行; 要求承运人交付提单; 禁止船舶离港; 禁止处分船舶。

这些强制令最快可以在 48 小时内作出。这种速度,普通民事案件根本做不到。

我代理过一起船舶按份共有人之间的争议。其中一位共有人擅自将共有船舶出租给第三方,另外几位共有人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承租方立即返还船舶。海事法院在 24 小时内裁定准许,船舶在 72 小时内成功收回。

海事案件的另一个独特之处,是船舶物权与船员权益的优先顺序。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之间的顺序,与一般物权法的规则不同。这些专业知识,需要海事法律的长期积累。

六、跨境劳动争议

跨境劳动用工是这几年争议增长非常快的一类。常见的几种形态:

东南亚跨境派遣。 中国企业在东南亚设立子公司或工厂,从国内派遣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过去工作。派遣期间的劳动关系归属、社保缴纳、个税申报、回国后的安置,每一项都是潜在争议点。

台资企业的两岸劳动关系。 台资企业在大陆雇佣员工,又在台湾保留母公司岗位,员工的劳动关系定性问题特别复杂。

欧盟派驻人员。 中国企业在欧盟设立机构,派遣员工长期驻外。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适用法、社会保险衔接、个税居民身份认定,要同时遵守中国法与欧盟所在国法律。

跨境远程办公。 这是 2023 年以来增长最快的形态。员工身在境外,但为中国公司工作,劳动关系适用哪国法律、个税在哪里缴纳,目前都没有清晰的统一答案。

我代理过一起东南亚派遣的案件,员工在派遣期间因工伤认定争议起诉。案件涉及中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与东南亚某国劳工法的同时适用。最终通过中国法院诉讼解决,但解决过程中我同时参考了东南亚当地法律对工伤认定的标准,作为对中方公司有利的辅助证据。

七、欧盟合规

欧盟近年来对中国企业的合规要求越来越严格。我重点关注的几个领域:

强迫劳动产品条例。 2024 年生效,禁止任何涉嫌强迫劳动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这一条例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影响很大,特别是新疆、西藏地区相关产品。中国企业需要建立完整的供应链合规体系,准备应对欧盟的尽职调查询问。

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 2026 年正式生效。对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氢气等行业的中国出口企业,需要购买 CBAM 证书或证明已经在原产地支付了等值碳价。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中国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面向欧盟客户的,要遵守 GDPR 关于数据收集、存储、传输、删除的规定。违规罚款可以高达全球年收入的百分之四。

人工智能法案。 2024 年通过,对高风险 AI 系统设定严格合规要求。中国 AI 企业出海欧盟,必须按照法案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和认证。

八、外资企业落地中国

外资企业在中国落地,是另一个我经常处理的工作。这类业务跟涉外争议解决的方向相反,是把境外企业引入中国法律体系。

外资企业落地的几个主要环节:

外商投资准入审查。 是否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如果在负面清单内,需要走特殊审批程序。

外汇登记与跨境资金。 注册资本的境外资金汇入、利润的境外汇出、跨境股东借款等,都要走外汇登记。这一环节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影响后续的资金调度。

外籍员工工作许可。 外籍高管和技术人员的工作许可、居留许可、个人所得税申报,每一项都有具体程序要求。

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 外资企业与境外母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要遵守转让定价规则。这一块涉及税务合规和反避税审查。

九、双语写作的价值

我已经发表中英双语涉外研究文章 30 余篇。坚持双语写作不是炫技,而是涉外业务的实务需要。

中文文章面向中国客户,需要把外国法律体系的运行逻辑用中文准确表达。英文文章面向境外客户和境外律师同行,需要把中国法律的特殊规则用英文准确翻译。两种语言的法律表达,专业术语对照、句式结构、论证逻辑都不相同。

涉外业务中,律师跟境外律师同行的沟通能力直接决定案件的处理效率。能用英文准确写出法律意见、能用英文回应境外律师的法律备忘录、能用英文在跨境仲裁中陈述代理意见,这些能力都是长期训练出来的。

结语

涉外与跨境法律事务的复杂性,在于它要求律师同时具备三种能力:精通中国法、熟悉国际公约与外国法、能进行双语法律表达。

如果你正在面临涉外业务的法律问题,或者正在准备开展跨境业务,建议尽早委托具备涉外能力的律师介入。涉外合同的前期设计成本,远远低于事后争议解决的成本。

需要进一步沟通的,可以通过本站联系页面与我对接。我会先了解你的业务背景与具体需求,再判断处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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