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文札记肖雄律师 · 法律研究笔记

写在前面

知识产权案件,跟普通民商事案件比,有一处明显差别:它的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在快速变化。

AI 时代来了之后,知识产权的边界正在被重新划定。AI 生成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用 AI 模仿他人声音算不算侵权?跨平台账号被恶意篡夺如何救济?跳槽员工带走客户名单和技术资料如何抗辩?这些问题,五年前的教科书上找不到答案,需要律师跟着司法实践的演进同步更新认知。

我做知识产权案件,从早期的传统商标和著作权案件,到近年的 AI 声音侵权、网络名誉权、AI 生成内容权属,跟着这个领域的变化一路走过来。下面把几块重点的处理思路整理出来。

一、AI 时代的新型知识产权问题

AI 生成内容的权属

AI 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目前的司法实践已经有了几个标志性判决。

判决的基本立场是:纯粹由 AI 自动生成、人类未投入创造性劳动的内容,不享有著作权。但如果人类在使用 AI 工具过程中投入了足够分量的创造性劳动,比如反复调整提示词、对生成结果做实质性修改、对多个生成结果进行筛选编排,这种情况下生成的内容可以享有著作权,权利人是投入创造性劳动的人类。

这一立场对实务有几点影响。

一是 AI 创作者要注意保留创造过程的证据,包括提示词演变记录、生成结果对比、修改痕迹等,这些将来都是著作权归属的证明材料。

二是 AI 用户使用第三方 AI 工具时,要审查工具方对生成内容权利归属的约定。有的 AI 工具用户协议把生成内容的权利约定给工具方,这种约定在权利主张时会产生争议。

三是 AI 训练数据的合法性问题。训练数据中包含了未经许可使用的版权作品,可能影响后续生成内容的合规性。

AI 声音侵权

AI 模仿他人声音用于商业目的,是这两年新出现的侵权类型。

中国法律对声音权的保护,明确写在《民法典》第 1023 条第 2 款: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就把声音的法律地位确定下来了。

我代理过一起 AI 声音侵权案件,被告未经许可使用 AI 技术模仿了某位知名配音演员的声音,用于商业广告。我提交的诉讼请求包括停止侵害、删除侵权内容、公开道歉、损害赔偿等。

这类案件的难点有两个:

一是声音模仿到什么程度才构成侵权。司法实践的判断标准是普通公众能否将模仿的声音与被模仿人产生关联。如果一般人听到这段声音就能想到这是某某人的声音,模仿就构成了侵权。

二是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声音侵权的赔偿,可以参照商业代言费、声音使用费等市场价格,也可以考虑侵权方的获益。

二、商业秘密三要件的实证审查

商业秘密保护是知识产权案件中专业度最高的一类。

商业秘密的法律要件有三个: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这三个要件的审查,要从实证角度逐一展开。

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审查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说相关信息不能被本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晓和容易获得。

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点:

一是信息是否已经通过公开渠道发布。被告方常常会提交一些公开的资料,主张相关信息已经被公开。这种抗辩成立与否,要看公开资料与权利人主张的秘密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是否真的能证明权利人的秘密信息已经被公开。

二是信息是否能从公开来源中容易获得。即使没有被直接公开,如果通过公开资料推导和组合就能得到该信息,也可能不构成商业秘密。

三是信息是否在特定行业内属于普遍知晓的常识。这一抗辩在工艺类商业秘密案件中很常用。

商业价值的审查

商业价值的证明,需要权利人提供具体证据:

研发投入的票据、内部立项文件、研发周期记录; 该信息为公司带来的市场份额、销售收入数据; 该信息的可转让价值,比如类似信息的市场许可费; 竞争对手如果获得该信息可能造成的损失。

仅仅说这是公司的看家技术、对公司很有价值,举证不足。

保密措施的审查

这是我观察到的权利人最容易失败的环节。

法院对保密措施的审查越来越细。仅仅在员工手册里写一条保密条款,或者跟员工签一份格式化保密协议,不够。法院会问:

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哪些物理隔离措施(专门的存储区域、访问门禁等)? 对该信息建立了哪些访问权限分级(哪些员工能看、哪些员工不能看)? 对接触该信息的员工签订了哪些专门的保密协议(不是统一的全员保密协议,而是针对该信息的具体协议)? 对该信息的载体做了哪些标识(密级标注、传输加密等)? 权利人对保密措施的执行情况做了哪些日常监督?

只有这些措施都到位,保密措施要件才能被认定。

我代理过一起商业秘密被诉案件,原告主张被告(跳槽员工)带走了公司的客户名单和报价系统。我代理被告应诉,抗辩的着力点就是原告的保密措施不充分:客户名单存储在公司公用服务器上,所有销售部门员工都可以访问,没有任何分级;报价系统使用的是行业内常见的 Excel 模板,没有专门标识;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是全员通用版本,没有针对客户名单和报价系统的专门约定。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未采取足够的保密措施,驳回了诉讼请求。

三、编剧署名权的诉讼策略

编剧署名权案件是著作权诉讼中比较特殊的一类。

影视行业的实际工作流程,往往涉及多个编剧分阶段参与同一个剧本:故事大纲、人物小传、分集大纲、初稿、修改稿、定稿。每一阶段可能由不同的编剧负责。最终署名时,制片方可能只署其中部分编剧,引发署名权争议。

这类案件的处理难点:

第一难是参与程度的证明。 编剧能否要求署名,要看其在剧本创作中的实质性贡献。仅仅参与会议讨论、提供修改意见,不一定构成编剧署名权。但如果完成了剧本的某一阶段全部创作,或者对剧本结构、人物、情节做出了实质性贡献,可以要求署名。

第二难是行业惯例的认定。 影视行业有一些不成文的惯例,比如改编署名、原著署名、文学策划署名等。这些惯例与法律规则之间存在张力,处理时需要兼顾两者。

第三难是损害赔偿的数额。 署名权属于人身权,损害赔偿主要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但编剧署名权同时也影响后续的商业合作机会,所以经济损失部分也可以主张。

我代理过的编剧署名权案件中,比较典型的一起涉及电视剧分集编剧的署名问题。我代理的编剧完成了该剧前八集的初稿创作,但定稿时被替换,最终成片中没有署其名字。我提交的证据包括与制片方的合作合同、初稿的全部文件、与剧组的沟通记录、其他证人的证言等,最终法院认定该编剧享有署名权,制片方需要补充署名并赔偿损失。

四、跨界经验:民事侵权与刑事侵犯商业秘密罪

商业秘密保护中,民事侵权与刑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交叉,是律师跨界经验的考验。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 2020 年下调后,更多商业秘密案件可能同时进入民事和刑事程序。这种情况下,律师需要同时具备民事侵权抗辩和刑事辩护能力。

我代理过的一起跳槽员工被诉案件,原告同时提起了民事诉讼和向公安机关报案。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同时启动后,案件处理的难度大大增加。

我处理这类案件的思路:

民事程序中的抗辩。 重点放在三要件审查、是否存在违法获取或使用、损害后果计算等争议点。

刑事程序中的辩护。 重点放在涉案信息是否真的构成商业秘密(这是定罪的前提)、被告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数额的计算等。

两个程序之间的协同。 民事程序中得出的认定,可能影响刑事程序中的事实认定,反之亦然。律师需要协调好两个程序的策略,避免一边的陈述对另一边产生不利影响。

最终我代理的这位被告,民事诉讼中原告的主要请求被驳回(保密措施不充分),刑事程序中因构成商业秘密的前提不成立,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

五、跳槽侵权的抗辩思路

员工跳槽涉及的法律问题,集中在三个方面:

竞业限制义务。 员工是否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的范围、期限是否合法?补偿金是否足额支付?这是抗辩的第一道防线。

商业秘密义务。 员工是否带走了商业秘密?对方公司是否使用了该信息?这是抗辩的第二道防线。

忠实义务的延续。 员工在职期间是否已经为新雇主开展工作?是否在离职前转移了客户资源?这是抗辩的第三道防线。

跳槽员工的抗辩,我归纳出几条常用思路:

抗辩竞业限制协议的范围过宽。 如果竞业限制协议覆盖的行业范围超出了原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超出部分可以主张无效。

抗辩补偿金不符合法定标准。 没有约定补偿金或补偿金低于法定标准的,员工可以请求重新确定或不承担违约责任。

抗辩涉案信息不是商业秘密。 通过三要件审查否定原公司主张的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抗辩客户名单的可获得性。 客户名单中的客户信息很多在行业内属于公开信息,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名录、招标公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获取的,不构成商业秘密。

抗辩使用的是个人技能与经验。 员工在工作中形成的个人技能、经验、行业判断力,属于个人能力的一部分,跳槽时可以带走。

六、网络名誉权诉讼的六项请求体系

网络名誉权案件是这几年增长很快的一类知识产权关联案件。虽然名誉权不属于知识产权严格意义上的范畴,但跟肖像权、声音权、姓名权等人格权一起,常常出现在与知识产权交叉的网络侵权场景中。

网络名誉权诉讼的请求体系,我会按六项设计:

第一项是停止侵害(要求平台删除); 第二项是消除影响(在原侵权信息传播范围内发布更正声明); 第三项是赔礼道歉(书面或公开方式); 第四项是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项是经济损失赔偿; 第六项是合理维护费用。

这六项请求的设计逻辑,前三项是对人身权的实质性救济,后三项是对经济损失的弥补。

我处理网络名誉权案件时,会先发律师函要求侵权方主动删除,同时向平台投诉。如果对方仍不删除,再起诉到法院。这个三步走的策略,可以在尽量低成本的情况下达到救济目的。

七、商标案件的几个着力点

商标案件分为商标确权(驳回复审、异议、无效、撤三)和商标侵权(民事侵权、刑事假冒)两大类。

商标驳回复审。 我代理的复审案件中,比较常见的驳回理由是与在先商标近似、缺乏识别性、构成不良影响。每一种驳回理由都有不同的应对思路。

近似抗辩的要点,是商标整体形态、读音、含义、使用商品类别的综合判断。律师需要准备充分的对比材料,证明两个商标在普通消费者认知中不会产生混淆。

商标无效宣告。 这一程序常用于狙击在先抢注。无效宣告的理由包括:恶意抢注、缺乏识别性、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在先权利等。

商标撤三。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可以被申请撤销。被申请撤销的商标权利人需要提供使用证据。我代理过的撤三案件,最吃力的工作是判断对方提交的使用证据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商标使用的法律定义。仅仅出现在网页上、出现在内部资料中,可能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商标侵权赔偿。 商标侵权的赔偿计算有四种方法: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益、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法定赔偿。法定赔偿的上限是 500 万元,但需要充分举证才能争取到较高金额。

八、AI 模仿声音的实务挑战

回到 AI 声音这个新兴话题。

AI 模仿声音的实务处理,需要解决几个挑战:

侵权认定的技术门槛。 一段声音是否构成对特定人声音的模仿,需要做声纹比对。声纹比对的技术目前已经比较成熟,但要在法庭上被采纳,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赔偿数额的市场参照。 AI 声音侵权的赔偿,可以参照被模仿人的市场代言费、声音授权费等。但这些数据涉及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交时要注意脱敏处理。

平台连带责任的认定。 AI 声音侵权常常通过某个平台传播。平台对侵权内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要看平台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是否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处理。

国际救济的难度。 跨境的 AI 声音侵权(比如境外平台发布的侵权内容),救济难度比国内高得多。这类案件需要结合涉外法律服务的能力。

结语

知识产权案件的复杂性,在于法律规则与技术演进、商业模式之间的同步关系。AI 时代的知识产权问题,五年前不存在的争议类型,今天已经成为高频案件。

如果你正在面临知识产权争议,建议尽早委托具备跨界能力的律师介入。商业秘密案件需要懂民事和刑事,AI 声音案件需要懂技术,编剧署名权案件需要懂影视行业惯例,跳槽侵权案件需要懂劳动法。仅仅懂知识产权法不够。

需要进一步沟通的,可以通过本站联系页面与我对接。我会先了解争议的具体类型与证据情况,再给出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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